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脾胃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脾胃病科管理者加强脾胃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在脾胃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脾胃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脾胃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脾胃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脾胃病科门诊,可开设专病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开设病房及脾胃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提供脾胃病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设置内窥镜室、胃肠动力室;有条件者可设置专业b超室、逆行胰胆管造影室。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手术室相关规定。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病房应设置普通病房、观察室、检查室和中医治疗室,并符合相关规定。中医治疗室能够开展针灸、火罐、理疗、中药外治疗法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电子内窥镜(胃镜、肠镜)、胃(肠)电图,以及针灸设备、足浴器、理疗仪、中药超声导入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疗效的诊疗设备。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可配备动态食管与胃酸测定仪、食管及肛门直肠压力测定仪、13c(或14c)幽门螺杆菌检测设备、超声诊断仪、专业x线胃肠机、介入治疗设备等。

  第十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各种诊疗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医师应接受中医脾胃病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脾胃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脾胃病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脾胃病科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危重和疑难脾胃病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内窥镜室或胃肠动力室医师应在脾胃病内科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能够掌握内窥镜或胃肠动力管理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程、并发症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