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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危重及疑难血液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血液病防治新进展。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血液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血液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血液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血液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5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血液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血液病学科防治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护士应熟悉血液病科常见疾病的中医药诊疗基本知识,掌握血液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护士长是血液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血液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血液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急危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血液病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具备常见血液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开展萎黄(营养性贫血)、虚劳(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紫癜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紫癜风(过敏性紫癜)、黄疸(溶血性贫血)等血液病科常见病诊疗的能力。三级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具备开展毒髓劳(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髓劳(再障)、急性白血病等血液病疑难、急危重症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门诊和病房使用中药饮片,在辨证论治原则指导下,合理应用中成药和医院中药制剂。开展针灸、火罐、理疗和中药外治疗法等中医诊疗特色技术,提高中医治疗整体水平和患者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血液病科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相关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结合本科室临床实际,形成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应用于临床,定期对本科室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及疗效水平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七条  强化中医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内容要体现中医辨证论治思想,做到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充分发挥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中医诊疗的指导作用;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急危重症、疑难病的中医诊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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