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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立法,修订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立与实际需要相符、科学合理的消耗量标准,完善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理性定价报价,逐步形成符合市场要求的价格竞争机制。 2.强化工程计价行为监管 进一步加大造价监管力度,着力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重点解决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工期等现象。制定发布科学合理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引导推动企业合理确定分包劳务费和劳务工人的薪酬水平。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明确从业行为的要求和标准,重点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行为,在工程款结算和解决合同纠纷中客观、公正地发挥自身作用。 (四)完善行政监管服务体系,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1. 构建全方位市场监管体系 加快落实市、区(县)两级分工改革方案,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规则和办事流程等,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落实属地化管理,调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整合建设管理部门内部监管业务,规范各部门的监管方式、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等,形成专业化集中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构建开放的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 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体系 按照“内部整合、部门并联、网上审批、市区联网”的思路,完善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建立层级清晰、有机互补的市、区(县)两级行政服务体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扩大集中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范围。 3. 优化有形市场服务 按照“阳光市场、数字市场、品牌市场”的标准,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为政府、交易主体及社会各界提供多元化、深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提高工程交易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工程交易服务标准化、电子化、网络化,统一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在价格指导、风险约束、信用规范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提高各类工程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利用水平,实现环渤海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场管理互联,提升有形市场品牌形象。 4.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重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服务平台、面向业务人员的综合办公平台和面向决策人员的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完善业务应用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完善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平台、房屋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管理平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平台,实现工程、房屋、企业和人员管理三条业务主线优化融合,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效能。 四、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奉献满意放心工程 (一)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1.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质量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证工程各项费用、执行合理工期、规范开展工程发包活动等方面责任的落实。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落实工程质量逐级承诺制度,形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之间明确的质量承诺和责任追溯体系,发挥市场主体间基于合约形成的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 2.强化责任到人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明确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三类安全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建立履责评估机制。建立施工现场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与资格联动机制,强化安全质量事故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质量责任的人员,直至清理出北京建筑市场。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 3.着力推进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落实 落实监理责任,着力解决施工一线注册监理人员不足的突出问题。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严格按监理程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监理工作,落实监理工程师签字和报告制度。着力解决监理责任与权利失衡问题,改进监理招投标方式,严格按照监理收费标准计取监理费,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严格保障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支付,切实保障监理行业利益。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项目班子的监管,建立监理行为精细化考核体系,并与市场准入和业务承揽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