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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建立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监控体系 研究制定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规程,明确保证体系的基本结构、运行流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等基本要素。建立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条件动态监管办法,对企业的工程安全质量条件等进行动态监管,并将评估结果与企业信用、执业资格、市场竞争、政府监管力度等相结合,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推动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由点向面、由依靠人力管理向依靠制度管理转变,安全质量监管实现由“实体监管”向“实体监管和制度责任监管并重”转变。 (二)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 1.完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法规制度 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安全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险等各个环节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安全质量法规体系,为提高安全质量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监管效能提供坚实的法规制度保障。 2.完善市、区(县)统一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形成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体制。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优化安全质量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大对区县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实现安全质量监管全覆盖。 3.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加强与银监、保监部门合作和协调,制订和发布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积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开展试点,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积极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工程担保企业成长,培育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市场,着力推动代偿机制建设,发挥市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强化重点领域、环节安全质量监管,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1.强化对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 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大型起重机械等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批制度。着力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动态评估及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和专家评估体系,建立远程监控体系和应急抢险工作体系,加强对于大型施工设备、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土方坍塌等轨道交通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控和应急处置水平。 2.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的监管 制定保障性住房专项质量监督方案,规范保障性住房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的程序、责任和工作内容,完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抽样检测工作机制和工程交用后保修管理服务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3.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严格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的设立,依法查处向无资质的搅拌站和未注册的分站采购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外埠供应本市的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的调减优化和产品质量的提升。着力推动预拌混凝土企业规模化经营,以利于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控、混凝土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重点工程的供应保障。积极推进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集成工作,提升混凝土生产企业远程数据传输和动态监测水平。 4.规范工程检测企业市场行为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检测工作监管,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一步完善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增加合同备案管理、检测计划上报以及不合理事项处理信息反馈等功能模块,同时开展远程视频监控试点工作。 五、发挥建筑业基础性作用,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完善城乡防灾减灾体系,发挥在重大灾害处置中的作用 统筹考虑工程建设领域城市和乡村防灾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建设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升建筑业对城乡建设安全的保障能力、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事件的参与能力。开发城乡建筑与基础设施受灾监测与预警及损伤快速评估的成套技术,完善建筑防灾法规与技术标准,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技术水平,提高城乡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保障城市建筑工程从立项、论证、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防灾安全。完善城乡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和灾后建设的指挥、组织和管理体系,增强城市防灾减灾功能的协调与互补能力,保证重大灾害事件救援任务及时、高效地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