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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56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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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以行业发展需要和发展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教育在人才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行业教育培训效能,完善继续教育管理。研究人才资源培养引进机制,研究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引导各类人才资源合理布局和有效开发。

  建立人才交流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各类人才信息储备,形成动态的数据库,为企业引进人才、发现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发布平台,提高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效果。

  三、完善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创造诚信和谐发展环境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作用

  1. 拓展信息平台的覆盖范围

  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逐步将北京建筑市场范围内企业和人员纳入平台,依法采集本市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外埠在京企业以及主要从业人员守法、履约方面的诚信行为信息。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对接,将建设单位纳入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体系,扩大对建设单位的评定范围。加强对执业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监管,尤其是要落实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责任。

  2. 完善重点环节的信用监管联动机制

  完善各系统间数据共享,整合企业、人员、项目之间的信息,贯通市场准入、市场交易与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三大重点监管环节,推动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纵向联动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的形成。重点推动工程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

  3.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制定诚信信息采集标准,修正评分办法,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状况的评价标准。完善奖优罚劣的诚信奖惩体系,强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失信惩戒联动协调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将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形成“守信得市场、失信失市场”的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二)完善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1.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加强招投标活动源头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暂估价项目招标,有效防范规避招标行为。改进评标方法,推行资格后审制度,建立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专家委员会评议制度。深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实名制和代理项目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需经培训后执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评审业绩公示制度,健全招投标各方主体评价制度。

  2.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构建落实市、区(县)两级的合同履约管理联动机制和业务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合同履约水平。在巩固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专业分包合同履约管理。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计价行为,明确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要求及相应的处罚条款。逐步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动态监管机制,把合同履约日常巡查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网格化管理中,实现合同履约的实时动态监管。

  3. 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规范监理单位行为,改革监理评标办法,着力解决监理单位压价竞争的问题。强化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并实施中标项目经理锁定制度,联合主要外埠市场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深入治理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明确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深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加强以劳务费结算支付为核心的履约监管,形成覆盖劳务分包和用工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4. 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约束作用

  进一步加强以工程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诚信等级与评价制度为核心的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鼓励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开发推广各类相关产品和服务,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各方主体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5. 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发挥社会机构的监督优势,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监管和社会机构监督相互配合、协调的监管体系。重点推进“阳光工程”,落实特邀监督员驻场制度和旁听机制,推动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

  (三)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发挥价格机制调控作用

  1.修订完善工程造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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