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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通过对口支援使新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得到较大发展,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设施、托养设施的建设有明显改观。

  

  --形成新疆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体制和机制,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

  --通过人才和智力对口支援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新疆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

  

  主要政策措施:

  

  1.各地要抓住援疆工作带来的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对口支援工作大局之中,制定出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把项目资金与提高保障能力结合起来,把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提高服务能力结合起来,解决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援疆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借力发力,有效促进“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持续开展。

  

  2.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受援项目规划和方案,保证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可持续。与各对口支援省(市)加强对接和协调,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

  

  3.做好人才和智力援助工作。开展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培训技术骨干,把“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加快干部队伍建设步伐,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出台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同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信息公开和问责。

  

  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监控指标 单位 权重 目标值
社会保障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3.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例
4.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
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6.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
7.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
%
%
%
%
%
%
万人
4
4
6
6
6
6
4
≥50
≥30
≥80
≥90
≥98
≥85
≥10
公共服务1.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
2.康复服务比例
3.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4.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
5.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6.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
7.社区服务比例
8.社区活动参与率
万人
%
%
万人
万人
万人(次)
%
%
5
4
5
5
5
4
4
4
≥20
≥80
≥90
≥1.8
≥7
≥3.5
≥70
≥65
生活水平1.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
3.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4.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5.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


%
%
7
7
5
5
4
≥13700
≥6900
≤42
≤44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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