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大病救助、医疗补助要优先照顾残疾人。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项医疗救助政策。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户及低收入户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对居家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对重度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并落实残疾人生产、生活方面的优惠政策。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残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目标: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康复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使2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组织供应10万件各类残疾辅助器具,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开展儿童残疾预防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儿童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努力减少儿童残疾的发生。

  

  主要政策措施:

  

  1.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基本康复诊疗项目、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以及基本辅助器具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逐年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先救助贫困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参合)资金,并逐步提高代缴比例和档次。

  

  2.建立健全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运转协调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3.加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按照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县市补缺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到2013年,建成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使其成为全区残疾人康复的资源中心和技术中心;到2014年,各地(州、市)都要建成一所专门的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十二五”期间,逐步建成一批县级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切实推进各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助。执行国家康复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确保康复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着力打造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社区康复。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都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深入开展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培育活动。到2013年,全区基本完成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康复功能达标改造;全区30%的县(市、区)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标准,培育示范性城市社区康复站和示范性农村社区康复站各100个;初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和指导的长效运行机制。

  

  5.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工作人才队伍。实施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通过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十二五”期间培养1500名中高级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1万名康复协调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志愿者服务,逐步建立由康复专家、康复指导员、康复协调员、康复服务志愿者等组成的基层康复服务队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