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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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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以就业为导向,依托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和具备资质的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包括区内外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5.贯彻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成立自治区、地、州、市盲人按摩指导机构,规范盲人按摩管理和服务。组织好国家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和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

  

  6.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规定,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现象的发生,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7.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条件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普遍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8.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加强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建设,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加强残疾人转移就业基地建设,有序组织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扶贫。

  

  主要任务目标: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1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为7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组织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主要政策措施:

  

  1.按照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及“十二五”残疾人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建立并完善贫困残疾人口识别机制,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改革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残疾人家庭扶贫开发项目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残疾人贷款条件。扩大到户贷款扶持的覆盖面,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为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发挥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3.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要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类别和自身状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

  

  4.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将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安居富民、富民兴牧等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同时,继续按照中央补助,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配套的原则,加大补贴资金投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房模式和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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