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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可放宽到8周岁。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鼓励、支持和规范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其他康复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7.以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康复项目为抓手,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工程。“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每年康复救助2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 8.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执行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建立健全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站所),形成覆盖城乡的辅助器具适配供应服务网络。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免费适配。制定自治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9.各地将残疾人康复列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康复经费的投入,将康复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综合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10.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并完善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残疾预防组织管理网络,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残联、民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制定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公共政策,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开展长期康复。探索建立儿童残疾随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建立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到2015年,儿童残疾预防与早期康复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12.卫生、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检查、妇幼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利用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和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预防先天性残疾。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建立早期康复制度。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残疾预防工作效能。 13.加强预防残疾的社会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建设,做好心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环境保护,将残疾预防工作切实落实到各个重要环节、重点领域,减少残疾现象的发生。 14.医疗、疾控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因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等传染病而引起的肢体麻痹、畸残人员的康复工作。 (三)教育。 主要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教育”的目标。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主要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特殊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将特殊教育纳入自治区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价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体系,巩固提高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水平。合理布局特教学校,推动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配齐配全教学专业设备、康复器材和图书馆(室),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康复教育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牧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