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坚持走符合新疆区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把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支持残疾人事业;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保重点,攻难点,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坚持解决残疾人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以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并实行制度性保障,推进新疆残疾人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残疾人生活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很大提高。

  

  --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各族残疾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残疾人工作中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全面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宣传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主要任务目标:

  

  --应保尽保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残疾人,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主要政策措施: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住房困难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农村富民安居、富民兴牧、移民搬迁等工程和城市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有一户改一户,缺一户建一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继续实施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和规模。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