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每项工作分工列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抓落实的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确保落实好工作任务。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制定实施细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快生态经济发展

  

  (一)生态农业

  

  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认证体系,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一批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和示范乡(场)建设。到2015年,全省开发建设安全食品基地1000万亩、有机食品基地10万亩。(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推广“粮-经-饲”、“牧-沼-果(茶、菜、草、鱼)”和“稻-萍-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产地监测网。制定实施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生态效益型工业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轻工、冶金、建材、林产、建筑等传统优势产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2015年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信息化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2080亿元,建成5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五个100工程”,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以及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现代服务业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三年内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单位gdp用水用电量降低20%。(责任单位: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福州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其他设区市区域性物流基地建设,加快建设连接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力争2015年物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8%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做大做强“十大”文化产业。打造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基地。争取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循环经济

  

  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固废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