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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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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进生态村镇建设

  

  大力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并获命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办、农业厅、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扎实推进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为重要载体的绿色创建工作,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的2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60%的社区,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一)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制定实施《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政策,健全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

  

  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制定实施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效限定标准、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督促和引导生产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制定实施水泥、铁合金、火电、造纸、皮革、印染等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以火电、冶金、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大科研和技改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范围的重大节能技术。(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辆淘汰制度,组织推广甩挂运输等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组织开展商贸行业及政府机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等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四个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质监局)

  

  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改造等重大节能工程。依托福州、厦门等市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重大节能工程1000项以上,形成4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设区市政府)

  

  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全面加强污染减排

  

  加强现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改造及管理,督促燃煤电厂、热电厂建设脱硝设施,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并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推进钢铁、建材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试点。推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脱硫脱硝。(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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