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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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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绿色村镇建设,到2015年,创建绿色乡镇300个、绿色村庄3000个,绿色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2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6.5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办、林业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建设绿化通道9500公里、面积0.87万公顷,沿线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面积5.24万公顷,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到2015年,国省道和铁路沿线两侧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一重山一面坡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林业厅、财政厅、铁办)

  

  大力推进绿色屏障建设,在沿海50个县(市、区)重点建设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设基干林带3.23万公顷、红树林867公顷、纵深防护林17.18万公顷,进一步强化对3037公里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到2015年,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等,完成造林3.7万公顷。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到2015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

  

  完善自然保护区群网。到2015年,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小区(点)300个,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新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以上、省级风景名胜区3处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继续实施以长汀为重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到2015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900万亩,重点江河一重山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一)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闽江、九龙江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推进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开展污水集中治理和废渣废料综合加工利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规划调整,制(修)定重点流域“三区”划分方案。开展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促进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积极推进沿江重点集镇和污染敏感区域乡村生活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善流域整治考评、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等制度,探索完善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构建流域上下游水质水量综合监管系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

  

  (二)推进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责任单位:福州市、泉州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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