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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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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限期改用国四油品。(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交警总队)

  

  继续扩建、增建市、县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抓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六江两溪”沿岸乡镇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力度,确保2012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外经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环保“一岗双责”规定,落实“问责制”。完善在线监控管理手段,促进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一)林业资源

  

  不断优化树种、林种、林分结构,着力营造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复层林。加快发展油茶等绿色富民产业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全面启动森林抚育经营,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完成中幼林抚育44.1万公顷,低质低效林改造6.9万公顷,封山育林15.2万公顷。(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快速生丰产林等十大基地建设,新建各类森林资源基地41.2万公顷,改造(培育)26.7万公顷。(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海洋资源

  

  以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为契机,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7300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8%以上,基本建成海洋经济强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经贸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旅游局,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有序引导项目向湾外转移。科学规划海湾布局,合理安排海湾用海。(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地勘局,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科学制定养殖规划,确定合理养殖规模。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天然围网养殖、增殖放流。继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积极发展远洋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快实施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林业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土地资源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指标。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全省11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优先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十大新增长区域、台商投资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小城市、小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万公顷以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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