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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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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继续抓好“限塑”工作,全面治理“白色污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综合治理,促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到2015年,建成25家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15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市全国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三明市全国清洁生产示范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厦门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莆田、泉州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福州、三明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福州市和武平县、永安市、华安县等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龙岩市全国资源型城市,以及福建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全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建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重点行业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五)低碳产业

  

  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调整经济结构、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快低碳技术和气候友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支持工业等生产过程领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甲烷气体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在建筑材料与设备选用、建筑施工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化石能源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强生态建设,有效增加森林碳汇和海洋碳汇。(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贸委、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厦门市政府)

  

  稳步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适时开展后备核电厂址的前期工作。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可再生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和项目建设。推进南靖、屏南、德化等绿色能源县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全国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继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申报争取国家低碳试点。积极支持平潭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省级低碳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设协调和谐人居环境

  

  (一)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

  

  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政策,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新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编制实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标准并获命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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