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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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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住房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保护母亲河日”、“海洋宣传日”、“六五”普法等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专题教育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设生态文化载体

  

  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等,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整修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等,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畲族文化等生态保护区以及闽越王城、万寿岩等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抓紧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

  

  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合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计生委)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九、生态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态建设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

  

  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以此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

  

  (二)法制建设

  

  研究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组织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三)政策支持

  

  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投资结构,积极争取中央资金,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省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通过政府财政贴息补助、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减免税收等政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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