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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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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水资源

  

  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15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节水配套改造后的大、中型灌区渠道防渗率分别达到40%、50%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分别不低于0.55、0.6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施闽东南沿海供水工程、闽西北蓄水工程,推进长泰枋洋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厦门莲花水库、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砂坑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跨区域、跨流域调节功能的水资源配置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勘局,有关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落实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限期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矿产资源

  

  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市场与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对国家、省规定的重要优势矿种调控开采总量,其中煤炭年开采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500万吨左右,钨精矿(65%)年开采总量2150吨,稀土氧化物(reo)年开采总量1000吨,钨、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局)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到2015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地勘局)

  

  五、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

  

  (一)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各市(县、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适度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沿海各市(县、区)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责任单位: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和实施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辖区生态功能区划所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年分期分批建立市、县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强化对生态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在建或已建成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或可能导致生态功能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限期取缔或搬迁,并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原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四绿”工程

  

  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个、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园林城市5个、省级森林城市30个,建设绿色开发区(工业园区)100个、绿色军营200个、绿色校园1000个。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6%以上,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外经贸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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