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完善公众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响应体系。(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推进数值天气预报产品应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系统。强化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高山自动站、海岛自动站、船载自动站等。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网。新增太阳辐射观测站和内陆山区强风观测站。加强城市环境气象观测站和应急移动观测系统建设。建立生态农业气象监测站。(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海洋灾害防御体系

  

  不断完善海洋灾害监测和立体观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精细化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高分辨率的海难救助辅助决策系统。(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建设高分辨率的海洋防灾减灾地理支持平台,建立福建沿海精细化风暴潮漫滩数值预报模式和精细化近岸海浪数值预报模式,开展风暴潮和近岸海浪灾害评估和风险区划。(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个渔港建设、千里海岸减灾、万艘渔船安全应急系统”工程,建成20个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90个二三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到2015年全省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洪涝干旱灾害防御体系

  

  推进“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防洪治理,加强重点县级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到2015年,“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达到规范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福州城区可防御200年一遇洪水,其他设区市城区可防御50~100年一遇洪水,县级城区可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粮食主产区基本达到5~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36小时排至耐淹水深的设计标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抗旱设施建设。到2015年,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及重要城市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应急抗旱能力显著提高,抗旱调度及应急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体系。到2015年,全省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1‰以下,瞭望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治理区域森林防火语音通讯平均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一般治理区域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六)农林水产疫病防治体系

  

  加快建设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和44个县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建立农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控体系,在20个县设立阻截带疫情监测点200个。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建立20-4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3%以上,测报准确率达86%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快建设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启动8个地市级、51个县级水生动物常规病防治实验室工作,加强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地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进一步优化地震前兆观测台网,建设地震流动观测台网。完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系统和震害防御信息服务系统。强化抗震设防管理。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与预警预报系统。治理百处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完成千处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村(居)民搬迁任务,提升万个以上受地质灾害影响行政村的群测群防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