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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12]3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主要任务

  结合水量分配方案工作,逐步明确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开展水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统筹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综合采取调水引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科学合理建设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快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连通体系。(规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

  完成哈尔滨、合肥、查干湖等国家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的中期评估或验收工作,系统总结试点经验;通过试点示范,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深入开展。(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进一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再开展一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在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河湖健康评估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深入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工作。(水资源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大力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全面完成塔里木河流域近期治理工程,继续推进塔里木河综合治理;提前完成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远期项目建设;实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继续开展引黄济淀、扎龙湿地等生态补水工作。(规计司、水资源司、建管司、防办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推动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规计司会同财务司、政法司、水资源司、水保司、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制订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系统,保障“三条红线”指标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任务18: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1、工作进展

  水利部组织起草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初步提出了考核内容、程序、方式和奖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项指标纳入了对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2、主要任务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2012年底前力争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水资源司会同人事司、政法司、驻部监察局、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2013年底前力争建立考核支撑体系。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指标监测办法和统计办法。(水资源司会同政法司、人事司、规计司、农水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在总结试点考核工作基础上,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资源司、驻部监察局、人事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追踪问责制度。(驻部监察局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各省区要制定本省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所辖各市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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