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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12]3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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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

  1、工作进展

  “十五”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多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其中21个全国试点已完成验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水价改革等,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

  2、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各省区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加快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制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

  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在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明确“十二五”期间拟制定(修订)的节水标准名录。(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成净水机、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等主要用水产品的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联合有关部门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进行分级、标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全国试点验收,2013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中期评估,2014年完成第三批全国试点验收,2015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验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严格论证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将节水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工程方案;不按照水资源论证要求和工程方案实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规计司、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6)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财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1、工作进展

  30个省(区、市)发布了本省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火电、钢铁、石油炼制、纺织、造纸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

  健全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健全用水定额标准。

  2012年制订完成《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火电、钢铁、石油炼制、造纸、纺织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制订完成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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