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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任务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 1、工作进展 “十五”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多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其中21个全国试点已完成验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水价改革等,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 2、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各省区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加快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制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 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在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明确“十二五”期间拟制定(修订)的节水标准名录。(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成净水机、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等主要用水产品的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联合有关部门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进行分级、标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全国试点验收,2013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中期评估,2014年完成第三批全国试点验收,2015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验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严格论证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将节水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工程方案;不按照水资源论证要求和工程方案实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规计司、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6)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财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1、工作进展 30个省(区、市)发布了本省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火电、钢铁、石油炼制、纺织、造纸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 健全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健全用水定额标准。 2012年制订完成《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火电、钢铁、石油炼制、造纸、纺织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制订完成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