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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研究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部规章,进一步明确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具体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2013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全国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7: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1、工作进展 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1年底全国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已达到110多亿元。 2、主要任务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水利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南水北调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标准过低的地区要尽快提高征收标准,抓紧完善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财务司、水资源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从严落实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行为。2012年出台《水利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完成2013~2015年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规划。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本省区水资源费使用规划。(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8: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1、工作进展 《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已由国务院批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完成了可研报告。部分省区实施了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16个省(区、市)划分了地下水超采区,12个省(区、市)公布了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部分地区开展了地下水压采工作。 2、主要任务 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和水位控制管理。严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防止产生新的超采区;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地下水。“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尽快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以地下水超采区、西北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地下水开发利用水位控制管理。2013年底前制定地下水位控制技术要求,明确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制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程序。各省(区、市)按照技术要求逐步明确本辖区重点地下水源地的控制水位。(水资源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