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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12]3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研究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部规章,进一步明确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具体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2013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全国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7: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1、工作进展

  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1年底全国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已达到110多亿元。

  2、主要任务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水利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南水北调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标准过低的地区要尽快提高征收标准,抓紧完善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财务司、水资源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从严落实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行为。2012年出台《水利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完成2013~2015年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规划。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本省区水资源费使用规划。(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8: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1、工作进展

  《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已由国务院批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完成了可研报告。部分省区实施了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16个省(区、市)划分了地下水超采区,12个省(区、市)公布了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部分地区开展了地下水压采工作。

  2、主要任务

  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和水位控制管理。严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防止产生新的超采区;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地下水。“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尽快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以地下水超采区、西北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地下水开发利用水位控制管理。2013年底前制定地下水位控制技术要求,明确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制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程序。各省(区、市)按照技术要求逐步明确本辖区重点地下水源地的控制水位。(水资源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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