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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12]3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任务2:各省级行政区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

  1、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均开展了指标分解前期工作,部分省(区、市)初步完成了所辖各市级行政区指标确定工作。

  2、主要任务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在明确各流域、各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进一步明确重要江河和地下水水源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健全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等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实现。

  任务3:严格规划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出台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水利规划体系框架、编制程序和相关要求。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部完成技术审查、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一批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启动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工作,组织完成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一大批专项建设规划,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

  2、主要任务

  完善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管理,各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完成重点水资源规划编制。组织完成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规计司、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12年底前力争发布《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4: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明确了全国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案。黄河、黑河、塔河等部分流域已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368号),全面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部分省区已下达了本辖区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实行了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

  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为主要依据,在明确各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的基础上,以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涉及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等的江河流域为重点,抓紧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各省(区、市)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和开展水权交易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报批;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抓紧开展本省(区、市)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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