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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任务2:各省级行政区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 1、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均开展了指标分解前期工作,部分省(区、市)初步完成了所辖各市级行政区指标确定工作。 2、主要任务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在明确各流域、各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进一步明确重要江河和地下水水源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健全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等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实现。 任务3:严格规划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出台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水利规划体系框架、编制程序和相关要求。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部完成技术审查、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一批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启动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工作,组织完成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一大批专项建设规划,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 2、主要任务 完善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管理,各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完成重点水资源规划编制。组织完成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规计司、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12年底前力争发布《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4: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明确了全国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案。黄河、黑河、塔河等部分流域已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368号),全面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部分省区已下达了本辖区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实行了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 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为主要依据,在明确各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的基础上,以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涉及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等的江河流域为重点,抓紧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各省(区、市)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和开展水权交易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报批;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抓紧开展本省(区、市)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