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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12]3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力度。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生活小区和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水资源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机制,推动建立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再生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财政支持政策,建设一批示范工程。(财务司、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快污水处理回用立法进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标准体系,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推广纳入到水利科技推广体系。(政法司、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以实现各阶段水功能区达标率为主要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健康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建设等工作体系,构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工程、法规标准、监控能力等基础支撑,初步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任务14: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31个省政府批复了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全国水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形成;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了《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开展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对流域省界水质监测断面进行了复核调整;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得到加强。

  2、主要任务

  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管理体系,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完善水功能区划体系。2012年上半年前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2012年底前水利部出台贯彻落实《区划》意见。2013年前水利部组织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划》,进一步核定省区内水功能区划。(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推动出台《水功能区管理条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3)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2012年底前选定优先纳入评估的水功能区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工作方案,2013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12年底前,按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水利部定期编发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通报,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状况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水利部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对水质不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要研究采取排污口整治、底泥清淤、生态调水、水系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司、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15: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标准,开展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工作,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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