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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章第97及107条) [1992年5月8日] (本为1992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第369AR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一般条文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 第369AR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般无线电通讯”(general radiocommunications) 指以无线电进行的在操作和公众通讯方面的通信,但遇险、紧急和安全讯息除外; “中频”(Medium Frequency (MF)) 指300千赫与3000千赫之间的频谱;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指藉国际海事组织在1988年11月9日所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订而引进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定位”(locating) 指找寻遇险的船舶、飞机、装置或人; “直接印字电报”(direct-printing telegraphy) 指符合国际无线电谘询委员会*的有关建议的自动电报技术; “甚高频”(Very High Frequency (VHF)) 指30兆赫与300兆赫之间的频谱;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持续值班”(continuous watch) 指有关的无线电值班不得中断,但当船舶的接收能力因其本身的通讯而减损或阻塞或当设施接受定期维修或检查时短暂中断则除外; “海上安全资料”(maritime safety information) 指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测和向船舶广播的其他有关紧急安全的讯息; “高频”(High Frequency (HF)) 指3000千赫与30兆赫之间的频谱; “货船”(cargo ship) 指不属客船的任何船舶;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并由处长发出的不时有效的公告; “船舶地球站”(ship earth station (SES)) 指位于船舶上并提供海上移动星服务的移动地球站; “船舶电台”(ship station) 指位于并非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并提供海上移动星服务的移动电台(救生艇筏电台除外); “国际奈伏泰斯服务”(International NAVTEX service) 指利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以518千赫用英文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资料; “国际移动星组织”(Inmarsat) 指由在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国际移动星组织公约》设立的组织;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无线电规例”(Radio Regulations) 指附载于或被视为附载于在任何时间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的《无线电规例》; (2000年第36号第28条) “无线电通讯”(radiocommunications) 指利用无线电波发出的电讯; (2000年第36号第28条) “无线电通讯服务”(radiocommunications services) 指无线电规例所界定的关乎为特定电讯目的而发送、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服务; (2000年第36号第28条) “极轨道星服务”(polar orbiting satellite service) 指依靠极轨道星接收和传达来自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遇险警报,并提供该等警报的位置的服务; “电讯管理局局长”(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获委任的公职人员; “数字选择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ing (DSC)) 指使用数码令某个无线电台能够与另一个电台或另一组电台建立联系,或令某个无线电台能够将资料转送至另一个电台或另一组电台的技术,该技术并且符合国际无线电谘询委员会*的有关建议;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讯”(bridge-to-bridge communications) 指船舶之间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进行的安全通讯; “吨”(tons) 指总吨位,而─ (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C)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及 (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该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atellite EPIRB)) 指提供移动星服务的地面站,而该站所发射的讯息旨在便利搜索和救援行动;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EPIRB)) 指提供移动服务的电台,而该电台所发射的讯息旨在便利搜索和救援行动; “A1海区”(sea area A1) 指由至少一个备有持续数字选择呼叫警报能力的甚高频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2海区”(sea area A2) 指由至少一个备有持续数字选择呼叫警报能力的中频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而并非A1海区的区域; “A3海区”(sea area A3) 指由备有持续警报能力的国际移动星组织对地静止星所覆盖而并非A1和A2海区的区域;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A4海区”(sea area A4) 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2)在本规例中使用并且在无线电规例中界定的所有其他词语及缩略语,均具有在该等规例中所界定的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