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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433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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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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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中频和高频频带海上移动单边带无线电话发讯机及接收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24)所指明的适用于中频发讯机的规定。5.3.8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83(X)所载列的性能标准。该等接收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而且是在1980年5月25日之后安装的,则必须符合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23)。
  
  5.3.9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6(e)条的规定。该等产生器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的性能规格(HKTA 1225)。
  
  5.4救生艇及救生艇筏的无线电设备
  
  5.4.1 依据有关救生装置的规例而设置的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报装设,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3条的规定。该等装设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机动救生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13)。
  
  5.4.2 依据有关救生装置的规例而设置的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4条的规定。该等设备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救生艇筏人力手提无线电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07)。
  
  5.4.3 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4-3条的规定。该等器具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
  
  (a)救生艇筏上使用的附有整体性天线的手提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77);或
  
  (b)救生艇筏上使用的手提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74);或
  
  (c)可在海域航行船舶上通讯用的附有整体性天线的手提超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53)。5.4.4 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4-1条的规定,或符合海上安全委员会423号通函所载列的有关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同等安排。香港现正实施海上安全委员会423号通函所载列的同等安排,而─
  
  (a)香港船舶上安装的雷达应答器,必须符合海上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的性能规格;及
  
  (b)香港船舶上安装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必须符合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规格(HKTA 1259)。
  
  6.本附表内载列的性能标准及规格可不时予以修订,而任何该等修订均会于宪报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0年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Radio Installations) Regulations 1990”之译名。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或“SOLAS 1974”)之译名。
  
  第369AP章 附表2设备测试和电池及备用动力检查
  
  [第6(1)条]
  
  1.每日
  
  (a)每名无线电报务员在当值时如发现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设备在操作,均须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内测试能听见的警报系统的效能。
  
  (b)每名无线电报务员在当值完毕时如让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设备继续操作,须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内测试能听见的警报系统的效能。
  
  (c)每日须至少测试一次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装置是否功能正常,而该项测试是藉守听讯号和将讯号与另一接收机在无线电报遇险频率上所接收的相类讯号比较,以及藉操作整个能听见的警报系统而进行。
  
  (d)备用无线电报发讯机如没有用作通讯,则须利用适当的人造天线每日至少测试一次。
  
  (e)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须利用按照第15(7)(b)条设置的设施每日至少测试一次,而该项测试是藉守听讯号,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讯号与另一接收机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上所接收的相类讯号比较而进行。
  
  (f)为无线电装设的任何部分提供能源的电池均须每日测试,而如有需要,须将电池补充至十足充电的状况。
  
  (g)凡备用能源并非电池(例如电动发电机),该备用能源须每日测试。
  
  2.每周
  
  (a)备用无线电报发讯机须利用主用天线及备用天线(如设有的话)每7日至少测试一次。
  
  (b)无线电报警报讯号拍发器须利用设定于低功率、调整至不属无线电报遇险频率的频率和与适当的人造天线连接上的发讯机,每7日至少测试一次。
  
  (c)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须利用按照第15(7)(a)条设置的设施每7日至少测试一次。
  
  (d)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报装设及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须利用适当的人造天线每7日至少测试一次。
  
  (e)构成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报装设及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一部分的电池均须每周测试,而如属适当的话,亦须将该等电池补充至十足充电的状况。凡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须查看该等电池的有效期届满日期,并在需要时将电池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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