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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并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 (b)少于300吨的货船; (c)符合《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3(5)(a)(i)条的规定的任何船舶。 (1992年第131号法律公告)(3)本规例于1999年2月1日失效。 (1992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北美洲五大湖”乃“Great Lakes of North America”之译名。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船闸”乃“St. Lambert Lock at Montreal in the Province of Quebec, Canada”之译名。 第369AP章 第4条无线电装设的设置 (1)在符合下述条文的规定下,每艘3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货船均须设置─ (a)无线电话装设,而该无线电话装设须包括发讯机、接收机、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及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或 (b)无线电报装设,而该无线电报装设须包括─ (i)主用装设,而该主用装设是由主用发讯机、主用接收机、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讯号拍发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发讯机、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以及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如设有的话)组成;及 (ii)由备用发讯机及备用接收机组成的备用装设:但如主用发讯机符合本规例所指明的有关备用发讯机的一切规定,则无须设置备用发讯机。(2)在符合下述条文的规定下,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货船及每艘客船,均须设置无线电报装设,而该无线电报装设须包括─ (a)主用装设,而该主用装设是由主用发讯机、主用接收机、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讯号拍发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发讯机、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以及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如设有的话)组成;及 (b)由备用发讯机及备用接收机组成的备用装设。(3)每艘300吨或以上的货船及每艘客船,亦须另外设置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而该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须包括发讯机及接收机。 (4)根据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设备─ (a)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而该等性能标准为附表1所指明的标准;及 (b)如属在香港船舶上设置的设备,则亦须另外符合电讯管理局局长所发出的适当的性能规格,而该等性能规格为附表1所指明的规格。(5)处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 第369AP章 第5条对接收及其他装设的干扰 (1)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无线电装设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船舶上装设的任何其他设备的有效操作。 (2)当船舶─ (a)在海上时;或 (b)在港口内而船长规定须进行值班时,船舶的任何设备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足以妨碍无线电装设对无线电讯号的有效接收。 (3)本规例所适用的任何船舶,如要就其竖设有效和妥善装设并且不会干扰无线电装设的效能的广播接收机天线是不切实可行的,则须为广播接收机设置公用天线系统。 第369AP章 第6条设备的测试 (1)当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在海上时,无线电报务员(如属无线电报船舶)或无线电话值机员(如属无线电话船舶),须进行附表2所指明的适当设备测试以及电池与备用动力检查。 (2)如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无线电设备并不处于运作状态,无线电报务员或无线电话值机员须向船长报告此事实并在无线电日志记录细节。 第369AP章 第7条电池的充电 (1)如配备电池作为本规例所规定的设备的任何部分的电源,则在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均须设置设施,使该等电池能藉船舶的主用电源充电。充电设施须足够以确保该等电池能在不多于1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 但如配备多于一个电池,而每个电池均有足够容量以符合第18(1)或26(3)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则充电设施须足够以确保每个电池均能在1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但无须同时为两个电池充电。 (2)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每次在紧接船舶离开港口之前均须将电池十足充电。 (3)当船舶在海上时─ (a)构成下列装设一部分的电池─ (i)主用无线电报装设、无线电话装设或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及 (ii)(如属无线电报船舶)备用无线电报装设, 均须每日补充,直至正常十足充电的状况;(b)构成下列设备一部分的电池─ (i)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设备;及 (ii)属须充电类型的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 均须每星期补充,直至正常十足充电的状况;及(c)构成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一部分的电池,如属须充电类型的,均须在需要时和至少在相隔不超逾1星期的期间补充,直至正常十足充电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