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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h)须设置配备足够长度的软线并以备用电源操作的电检查灯。无线电报操作室内亦须设置和存放可使用的手电筒; (i)须设置能够固定于无线电报操作位置的椅子; (j)(如属在新的香港船舶上的无线电报操作室)须提供其他出路,并须有足够的空间,使操作室内所装设的设备得以妥善维修。 第369AP章 第24条天线的设置 (1)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无线电报船舶,均须设置和安装适当的发送和接收天线及绝缘体。如线形天线悬于易抖动的支杆之间,则该等天线须予保护以防断线。 (2)本规例所规定的无线电报装设的性能,不得因任何其他设备与天线连接而受到不利影响。 (3)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须予安装,但处长如信纳安装备用发送天线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合理的,则可豁免任何船舶使其无须设置该天线。任何获如此豁免的船舶均须载备─ (a)(如主用发送天线是有支的线形天线)已完成装配用以迅速更换主用天线的备用天线; (b)(如主用发送天线并非是有支的线形天线)具有相类的电特性的备用天线,而该备用天线须配备所需的材料及其他设施,以便当船舶在海上时能迅速竖设该天线。(4)每艘无线电报船舶亦须设置足够的天线导线、绝缘体,以及其他为使适当的发送天线得以竖设而需要的设施。 (5)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如有的话)的装设方式,须使如其中一条天线损坏,亦不会影响另一条天线的效能。 (6)须设置设施以迅速地─ (a)将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如有的话)与主用发讯机连接,以及另外分开与备用发讯机(如有的话)连接;及 (b)将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与任何可能需要与该等接收机一起使用的天线连接。(7)须为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及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设置适当的天线,而该等天线须通常连接上该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及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 第369AP章 第25条无线电报发讯机的射程 (1)当主用发讯机及备用发讯机(如有的话)与主用天线连接上时,须有以下列表所指明的最小正常射程,亦即是说该等发讯机必须能够在日间和在正常情况及环境下,于列表指明的射程内在船舶与船舶之间发射清晰可辨的讯号─ 列表 最小正常射程数 主用 发讯机 备用 发讯机 所有客船和1600吨及以上的货船 ................................ 150 100 1600吨以下的货船 ........................................................ 100 75 (2)为施行本规例,无线电报发讯机的射程通常藉计算米-安培而测定。如天线布置导致难于藉计算方法测定发讯机的射程,则该射程须藉测试而测定。 第369AP章 第26条电能的供应 (1)无线电报船舶在海上时,须备有足以在第25条所规定的正常射程内操作主用无线电报装设的电能供应,该电能供应亦须供任何构成无线电报装设一部分的电池作充电之用,而当该船舶在港口时,则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备有该电能供应。 (2)备用装设须获提供与船舶的推进动力及船舶的主要电力系统无关连的能源。须设置将备用能源即时起动的设施,而该设施须位于无线电报操作室内,如不可能的话,则须靠近该操作室,该设施并须设置电灯以作照明。 (3)备用能源─ (a)(如可能的话)须由电池组成,但该等电池不得与将备用能源即时起动的设施安装在同一舱间; (b)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能迅速起动; (c)须有能够至少6小时持续供应相等于下述各项总和的总电流的容量,而且当船舶在海上时,须时刻保持在该状况─ (i)备用发讯机的按键(点划)耗电流的一半; (ii)备用发讯机的启键(间断)耗电流的一半; (iii)操作备用接收机所需的电流;及 (iv)与第(4)及(5)款所指明的备用能源连接上的额外电路的耗电流;(d)在甚高频无线电装设能与备用能源连接上时,须有足够容量以同时操作备用无线电报发讯机及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除非设有确保不可能如此同时操作的设施。为施行本规例,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耗电流须相等于甚高频无线电话接收机的耗电流与甚高频无线电话发讯机的耗电流的五分之一的总和; (e)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设在船舶上的最高位置,并可让无线电报务员容易接触得到。(4)备用能源须用作供应备用装设和供应自动警报讯号拍发器(如该拍发器是用电力操作的),而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备用能源不得用作以下所指明的用途(即供应能量予下列各项)以外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