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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无线电话值机员的指明数目为─ (a)300吨及以上但少于500吨的船舶─至少1名值机员; (b)500吨及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至少2名值机员:但如船舶载有一名受雇专责执行有关无线电话的职务的无线电话值机员,则无须载有第二名无线电话值机员。 (3)为施行本规例,任何人除非是下述文件的持有人,否则不符合资格在香港船舶上任无线电话值机员─ (a)由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有效的无线电话或无线电报合格证书,或由英联邦某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的法律就此授权的主管当局发出,并获电讯管理局局长承认为与其发出的上述证书等同的有效的无线电话或无线电报合格证书;及 (b)由电讯管理局局长颁发的有效的操作授权证明,该授权证明为授权操作根据电讯管理局局长所发出的牌照而在船舶上设立的无线电报电台或无线电话电台者:但在1984年4月28日或之后发出的(a)段所指明的证书的持有人,除非另外持有由处长或获处长授权的人所发出的有效证书,述明该持有人已符合附表5所载列的额外知识及训练的规定,或持有获处长承认为等同于上述证书并由英联邦某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的法律就此授权的主管当局所发出的文件,否则该持有人并不符合上述资格。 (4)为施行本规例,任何人不得当作为在香港除外的国家注册的船舶上的无线电话值机员,除非他持有由船籍国的法律就此授权或承认的主管当局所发出,并且是按照无线电规例发出的有效的无线电话或无线电报合格证书。 第369AP章 第20条无线电值班 按照本规例装有无线电话电台的每艘无线电话船舶,当其在海上时,均须在船上的通常驾驶船舶的地方,使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上维持连续值班。 第369AP章 第21条无线电日志─无线电话船舶 (1)无线电规例对按照本规例装有无线电话装设的船舶所规定的无线电日志(无线电服务日记),须备存于在航程期间维持守听值班的地方。 (2)每名无线电话值机员及每名船长、高级人员或船员,在按照第20条进行守听值班时,均须以附表3内B部所指明的格式,将附表3内A部所指明的资料记入无线电日志内。 (3)无线电话值机员或(如无线电话值机员多于一名)船长所指定的一名无线电话值机员,须每日查阅无线电日志内的当日记项,并加以签署,以确认本规例的规定已予遵从。 (4)船舶的船长须查阅无线电日志内每日的记项并加以签署。 (5)无线电日志须可供获处长授权对其进行查阅的人员查阅。 (6)根据任何有关商船的条例订立,并规定向香港商船海员管理处总监出示或交付正式航海日志的规例,适用于无线电日志,一如适用于正式航海日志。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369AP章 第22条无线电报电台 第IV部 无线电报 (1)无线电报装设所装设的方式,须使其获得保护,免受水和极端温度的有害影响,该无线电报装设亦须易于接触,以便在遇险时可立即使用和以便修理。 (2)每艘无线电报船舶均须设置无线电报操作室,并须能够从该操作室操作主用和备用无线电报器具。 (3)在无线电报船舶上设置的主用和备用无线电报器具,在电力方面须互相分开和彼此无关连。 (4)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内,须为构成无线电报装设一部分的每部发讯机及接收机备有调校表或调校曲线图,但直接调校的发讯机及接收机除外。 (5)至少一名无线电报务员的住室,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无线电报操作室。 第369AP章 第23条无线电报操作室 无线电报操作室─ (a)须设于外来机械噪音或其他声音不会对无线电讯号的妥善接收造成干扰的位置; (b)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设于船舶上最高的地方; (c)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充足的通风,使主用和备用无线电报装设能有效地操作; (d)不得用作任何会干扰装设的操作的用途; (e)须设置与航行驾驶台及通常驾驶船舶的任何其他地方之间的有效的双向呼唤和声话通讯系统。该通讯设施须与船舶的主要通讯系统及船舶的主用电源无关连; (f)须设置可靠的时钟,钟面须有标记显示静默时段,而字盘的直径不得少于125毫米(5寸),并须有同心秒针。该时钟须稳固地架设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其位置须使无线电报务员能从无线电报操作位置和从测试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设备的位置容易地和准确地看到整个字盘; (g)须设置由电灯组成并以备用电源操作的可靠的应急照明灯;该照明灯须予固定布置,以为主用和备用无线电报装设的操作控制及(f)段所规定的时钟提供令人满意的照明。该照明灯须以双向开关控制,而该等开关须设在无线电报操作室的主要入口附近和在无线电报操作位置。该等开关须以清晰的标志说明其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