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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433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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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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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例并不阻止任何遇险的船舶或救生艇筏使用任何可供其运用的方法以吸引注意、报知其位置和求助。
  
  第369AP章 附表1《1990年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所规定的性能规格
  
  [第4(4)条]
  
  1.适用于香港及其他安全公约船舶的《1990年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以下称为“本规例”),是与实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而订立。本规例载列商船载备无线电装设的规定。
  
  2.第4(4)条指明根据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设备,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而如属香港船舶上所设置的设备,则亦须另外符合电讯管理局局长所发出的性能规格。
  
  3.本规例所规定的海上无线电设备的性能规格,须符合当每项规格首次公布时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的所有有关性能标准。
  
  4.接受类型测试的设备,如构成香港船舶上现有无线电装设一部分,该设备须属电讯管理局局长所认可的类型。
  
  5.构成新无线电装设一部分的设备所须符合的性能标准及规格载列如下─
  
  5.1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
  
  5.1.1 第4(3)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甚高频装设,如在1982年5月25日之后安装的,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85(X)所载列的性能标准。该装设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海上移动甚高频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52),而如该装设装有多频道值班设施,则不得扫描多于3个频道。
  
  5.1.2 凡藉使用额外的甚高频接收机而符合第10(3)条的规定,该接收机必须符合海上移动甚高频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52)。
  
  5.2无线电话装设
  
  5.2.1 第4(1)(a)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发讯机及接收机,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34(IX)所载列的性能标准。该等发讯机及接收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中频和高频频带海上移动单边带无线电话发讯机及接收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24)中所指明的适用于中频设备的规定。
  
  5.2.2 第4(1)(a)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83(X)所载列的性能标准。该等接收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而且是在1980年5月25日之后安装的,则必须符合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23)。
  
  5.2.3 第4(1)(a)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6(e)条的规定。该等产生器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的性能规格(HKTA 1225)。
  
  5.3无线电报装设
  
  5.3.1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主用无线电报发讯机,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0(e)及10(f)条的规定。该等发讯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主用中频无线电报发讯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02)。
  
  5.3.2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主用无线电报接收机,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0(h)(i)、10(h)(ii)及10(i)条的规定。该等接收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双边带和单边带接收无线电报及无线电话的无线电接收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MPT 1201)。
  
  5.3.3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备用无线电报发讯机,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0(e)及10(f)条的规定。该等发讯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备用中频无线电报发讯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09)。
  
  5.3.4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备用无线电报接收机,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0(h)及10(i)条的规定。该等接收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备用无线电接收机的性能规格(HKTA 1210)。
  
  5.3.5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讯号拍发器,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0(r)条的规定。该等拍发器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自动拍发器的性能规格(HKTA 1219)。
  
  5.3.6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必须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第11条的规定。该等警报器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符合商船用的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设备(接收)的性能规格(HKTA 1211)。
  
  5.3.7 第4(1)(b)或4(2)条所适用的船舶所设置的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发讯机,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35(IX)附件III第1段的规定。该等发讯机如安装在香港船舶上,则必须有60瓦特的最低输出功率,并须符合─
  
  (a)在2182千赫频率上操作自发地设置的无线电话设备的性能规格(HKTA 1218),以及海上无线电设备的气候和耐用性测试的性能规格(HKTA 1204)中所载的“B”类设备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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