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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433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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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

[接上页]

  (f)构成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一部分的电池均须每周测试,而如属适当的话,亦须将该等电池补充至十足充电的状况。凡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该等电池须予检查,并在需要时予以更换。
  
  3.每月
  
  (a)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话装设及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须利用该装设或设备所设置的天线每月至少测试一次。如属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报装设,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项测试须在救生艇浮于海上的情况下进行。
  
  (b)为无线电装设的任何部分提供能源的电池,须每月至少测试一次,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项测试须利用比重计进行,如不能使用比重计,则须利用适当的负荷试验进行。电池及其连接方面的安全,以及电池及其隔位的状况,亦须予检查。
  
  4.每年
  
  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须每12个月至少检查和测试一次,而如有需要,其能源亦须每12个月至少更换一次:但上述的相隔期间最多可延长至17个月,以使该检查可与无线电检验同时进行。
  
  第369AP章 附表3无线电日志─无线电话船舶
  
  [第21(2)条]
  
  A部
  
  无线电日志(其格式载于下述B部)分为两节;该两节须按照以下方式填写─
  
  A节─船上无线电话值机员的详情。
  
  B节─无线电服务日记。
  
  每名无线电话值机员在进行无线电值班时,须在无线电日志内记入─
  
  (a)无线电话值机员的姓名以及值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b)无线电值班因任何原因以致中止的时间,以及该原因和恢复无线电值班的时间;
  
  (c)船舶电台与海岸电台或其他船舶电台之间互相作出的通讯的摘要,包括所传递的讯息的编号及日期;
  
  (d)所有有关遇险、紧急和安全通讯的通信的摘要;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e)与无线电服务(包括无线电话装设及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有关连的所有事件的纪录,该等事件为在值班期间发生,并看似在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有重要性者;
  
  (f)第6(1)条所规定的测试及检查的细节;
  
  (g)(如船舶的规则准许)每日至少一次船舶的位置。
  
  B部
  
  无线电话日志的格式
  
  无线电话日志
  
  船舶名称及
  
  正式编号
  
  海上移动服务标识
  
  及国际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通信帐务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志所涵盖的期间─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19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交付香港港口的商船海员管理处总监。
  
  加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
  
  A节
  
  无线电话值机员的详情
  
  姓名
  
  住址
  
  证书编号及等级
  
  蒸汽机船 ______________
  
  内燃机船
  
  B节
  
  无线电话服务日记
  
  日期及时间
  
  (格林尼治平时)
  
  电台
  
  由
  
  电台
  
  至
  
  所用频率
  
  工作纪录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第369AP章 附表4无线电日志─无线电报船舶
  
  [第29(2)条]
  
  A部
  
  无线电日志(其格式载于下述B部)分为两部分;该两部分须按照以下方式填写─
  
  第I部
  
  (a)A节─船上无线电报务员的详情;
  
  (b)B节─船上所有用作无线电装设任何部分的能源的电池的详情;
  
  (c)C节─有关B节所列每个电池的卸荷和带负荷电压情况的每日纪录,以及每个该等电池的充电及维修(包括更换)的细节;
  
  (d)D节─有关全面查验B节所列每个电池(如适当的话,包括每个电芯的情况)的每月纪录。
  
  第II部
  
  每名无线电报务员在进行无线电值班时,须在无线电日志内记入─
  
  (a)无线电报务员的姓名以及值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b)无线电值班因任何原因以致中止的时间,以及该原因和恢复无线电值班的时间;
  
  (c)在静默时段内在国际无线电报遇险频率上值班的细节;
  
  (d)有关遇险通信的所有通讯;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e)紧急和安全通讯的细节;
  
  (f)船舶电台与海岸电台或其他船舶电台之间互相作出的通讯的摘要,包括所传递的讯息的编号及日期;
  
  (g)与无线电服务(包括无线电报装设及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有关连的看似在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有重要性的所有事件的纪录;
  
  (h)第6(1)条所规定的测试及检查的细节;
  
  (i)在每个无线电报室内的时钟所显示的时间(与国际协调时间比较)和就该时钟作出的任何修正的纪录,每日在电台开放时至少一次。此外,船舶所用的本地时间亦须每日记录;
  
  (j)(如船舶的规则准许)每日至少一次船舶的位置,而且最好是在正午时的位置。
  
  B部
  
  无线电报日志的格式
  
  无线电报日志
  
  船舶名称及
  
  正式编号
  
  海上移动服务标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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