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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1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

[接上页]

  (a)就没有设置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的船舶而言,第一类船舶电台;
  
  (b)就设有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并运载或获证明书准载多于250名乘客,以及航驶于连续港口之间的航程超逾16小时的船舶而言,第二类船舶电台;或
  
  (c)就设有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的所有其他无线电报船舶而言,第三类船舶电台。(3)(a)在本条规定无线电报务员须在无线电报遇险频率上守听的期间,该无线电报务员如正在处理其他频率上的通信,或正在执行其他必要的无线电职务时,可中止该守听,但只可在使用分体式耳机或扬声器守听并不切实可行时方可中止该守听。在本款中,“必要的无线电职务”(essential radio duties) 一词包括─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i)对用作安全用途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进行紧急修理;
  
  (ii)按船长的命令对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紧急修理。
  
  (b)除(a)段的条文的规定外,在不属载有多名无线电报务员客船的船舶上,无线电报务员更可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在使用分体式耳机或扬声器守听并不切实可行时,按船长的命令中止守听,以进行为防止下述设备即将出现的功能失常而需要进行的维修─
  
  (i)用作安全用途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ii)无线电导航设备;或
  
  (iii)其他电子导航设备并包括其修理:
  
  但─
  
  (A)该无线电报务员须具有适当资格执行此等职务;及
  
  (B)该船舶须装有符合无线电规例的规定的接收选择器。(4)装有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的所有船舶,当其在海上时,每当无线电报务员并非正在使用耳机或扬声器在无线电报遇险频率上保持守听值班,该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即须操作。
  
  第369AP章 第29条无线电日志─无线电报船舶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1)无线电规例对按照本规例装有无线电报电台的船舶所规定的无线电日志(无线电服务日记),须在航程期间存放在无线电报操作室。
  
  (2)在上述船舶上的每名无线电报务员在当值时,均须以附表4内B部所指明的格式,将附表4内A部所指明的资料记入无线电日志内。
  
  (3)无线电报务员或(如无线电报务员多于一名)主任无线电报务员,须每日查阅无线电日志内的当日记项,并加以签署,以确认本规例的规定已予遵从。
  
  (4)船舶的船长须查阅无线电日志内每日的记项并加以签署。
  
  (5)无线电日志须可供获处长授权对其进行查阅的人员查阅。
  
  (6)根据任何有关商船的条例订立,并规定向香港商船海员管理处总监出示正式航海日志以及将正式航海日志交付有关总监的规例,适用于无线电日志,一如其适用于正式航海日志。 (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369AP章 第30条救生艇及救生艇筏的无线电设备
  
  第V部
  
  救生艇及救生艇筏的无线电设备
  
  (1)依据按本条例第99条订立的有关救生装置的规例而须设置的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报装设、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及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均须符合第4(4)条所载列的适当的性能规格,并须按照第6(1)、7(3)(b)及(c)条予以测试。
  
  (2)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设备所包括的电池,除用以操作该设备和用以操作遵照有关救生装置的规例而设置的探照灯外,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369AP章 第31条扣留的权力
  
  第VI部
  
  罚则
  
  在任何情况下,凡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不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该船舶可根据本条例中有关扣留船舶的条文而被扣留。
  
  第369AP章 第32条罚则
  
  任何无线电话值机员或无线电报务员如违反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1000。
  
  第369AP章 第33条同等物
  
  第VII部
  
  同等物及豁免
  
  凡本规例规定在船舶上须安装或载备某个别或某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规定须作出某项安排,则处长如藉测试或其他方法信纳任何其他个别或任何其他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任何其他安排至少与本规例所规定的同样有效,他可准许在该船舶上安装或载备该其他个别或该其他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作出该项其他安排。
  
  第369AP章 第34条豁免
  
  详列交互参照:
  
  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处长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条件,豁免任何个别船舶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船舶,使其不受第4至30条的任何条文规限。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条 *〉
  
  第369AP章 第35条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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