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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9AP章 第8条备件、工具及测试设备 须配备适合船舶的足够备件、工具及测试设备,使无线电装设能于船舶在海上时维持有效的运作状况。 第369AP章 第9条无线电装设的可使用性及维修 (1)每当船舶出海时,每项无线电装设均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 但如设置并非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额外无线电设备,则该设备的设计,须为当其任何部分失灵时,不会对本规例所规定的无线电装设的操作造成不利影响者。 (2)当船舶在海上时,每项无线电装设均须时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除非该无线电装设有欠妥之处并正进行维修,或进行维修并不切实可行。 (3)构成每项无线电装设一部分的所有设备均须可靠,而其构造和装设的方式,须使其易于接触以作出维修。 (4)须提供有关使用和维修每项无线电装设的足够资料及指示,而当该无线电装设在操作、测试或检修时,该等资料及指示须可供使用。如属香港船舶,则该等资料及指示须以英文写成。 (5)在本规例所适用的所有香港船舶上须备有下述装设图及资料,而在无线电报船舶上,则须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内备有该等装设图及资料─ (a)经安装的天线的装设图,该装设图须显示─ (i)天线的正视和平面图,而在无线电报船舶上,则须显示该等天线相对于无线电报操作室的位置; (ii)发送天线的尺寸;及 (iii)从显示船舶在任何时间或任何地方可浸入水下的最大深度的载重线,至每个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发送天线底座之间的垂直距离;(b)无线电装设(但无线电话船舶上的现有装设除外)线路的完整资料,该等资料须显示所有电缆的互相连接和终端。 第369AP章 第10条甚高频无线电话电台 第II部 甚高频无线电话 (1)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须设于船舶的上部,而甚高频频道的控制装设须设在驾驶台上方便通常驾驶船舶的地方以供即时使用。 (2)载列遇险、紧急和安全程序的简明摘要的指示咭,须于每个甚高频操作位置展示。在香港船舶上,指示咭须以英文写成。 (3)在香港无线电报船舶上,须在新装设内设置设施,以便在遇险事故发生时能在无线电室监察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接收情况。 第369AP章 第11条天线的设置 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适合在156.025-162.025兆赫频带内有效地发射和接收讯号的天线。该等天线须垂直极化,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所有方向不受遮挡。 第369AP章 第12条电能的供应 (1)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备有足以按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标称额定输出功率操作该装设的能源。如配备电池,则该等电池须有足够容量,并且当船舶在海上时,须时刻保持能至少6小时持续供应相等于下述两者总和的总电流─ (a)甚高频无线电话接收机的耗电流; (b)甚高频无线电话发讯机的耗电流的五分之一。(2)就300吨及以上但少于500吨的香港货船上的新装设、所有500吨及以上的货船上的新装设及现有装设和客船上的新装设及现有装设而言,须能够使用位于船舶上部的替代电源操作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除非第(1)款所规定的能源是位于该处的。在船舶上部的能源可以是第18(2)或26(2)条所规定的备用能源,而如属此情况,则只限于遇险、紧急和安全通讯才可以甚高频使用该备用能源。 (3)凡有作出安排以使用替代电源操作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则须设置设施使能迅速地从一个能源转至另一能源。 第369AP章 第13条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无线电话值机员 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每名无线电话值机员,均须具备操作甚高频设备的实际知识,以及对适用于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的无线电规例(尤其是该等规例中与遇险讯号及通信、警报、紧急和安全讯号有关的部分)具备一般认识。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第369AP章 第14条甚高频无线电值班 (1)按照本规例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每艘船舶,当其在海上时,均须在航行驾驶台上使用156.8兆赫(甚高频16频道)维持连续守听值班。 (2)此项守听值班可在下述情况中止─ (a)正使用接收机在156.8兆赫以外的频率上作出通讯; (b)船只为港口作业、船舶移动或导航服务的安全而正在156.8兆赫以外的频率上维持值班; (c)正按船长的指示在船舶的其他地方维持值班; (d)当船长认为此项值班妨害船舶的安全。(3)如依据第(2)(c)或(d)款中止守听值班,则须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航行驾驶台上守听值班中止的时间及持续期,并记录值班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的情况或船舶的安全受到妨害的情况(视属何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