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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281章 商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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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船舶的任何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如曾参与第(2)款所针对的罪行或对该罪行知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
  
  (由1974年第73号第12条修订)
  
  [比照 1894 c. 60 s. 696(1) U.K.]
  
  第281章  第114条规例。一般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除上述所赋予的权力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可藉规例管制、订明或订定以下事宜─ (由1984年第10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a)以任何方式禁止、限制或规管人或物品上落各类船只,包括上落任何外国军舰;
  
  (b)为施行本条例或施行根据本条例所订规例而使用的表格;
  
  (c)就根据本条例或就根据本条例或《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授予证明书或证书、批出出港证、牌照、许可证及其他文件,提供服务或检验或提供设施事宜所须缴付的费用; (由1965年第17号第61条修订;由1977年第52号第3条修订;由1990年第74号第104条修订;由1996年第20号第9条修订)
  
  (d)藉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或凭借其他规定而要求或规定在任何证明书或证书、授权书、同意书、牌照、许可证或豁免书上,或在更改或转让这些文件或将其续期或对其作出增补或在其上作出批注时,由处长作正式签署而须缴付的费用,或获准查阅海事处的注册纪录册所须缴付的费用; (由1959年第37号第19条增补)
  
  (e)在根据第107B条所提述的规例申请牌照时,或在出示该牌照或其他文件时,为遵从第XIVA部而须由任何人出示的证据; (由1989年第61号第12条代替)
  
  (f)由本条例规定订明或许可订明的任何事宜;或 (由1989年第61号第12条增补)
  
  (g)概括而言,为更有效施行本条例的条文。 (由1989年第61号第12条增补)(2)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可订明关于违反该等规例的罪行,并且可订定就任何该等罪行判处不超过$50000的罚款和为期不超过2年的监禁。 (由1974年第73号第12条代替)
  
  (3)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可─
  
  (a)就不同情况订定不同条文,并可就某一个案或某一类个案订定条文;
  
  (b)订定只在该等规例所订明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c)就该等规例的任何条文而订定海事处处长可藉宪报公告将该条文修订;及
  
  (d)规定在该等规例所订明的情况下,船舶可由该等规例所订明的人扣留或予以延迟。 (由1984年第30号第5条增补)(4)根据本条例或凭借《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35条订明的任何费用─
  
  (a)可厘定在足以收回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就管理、规管或控制在香港水域的港口、船只及航行而招致或相当可能招致的一般开支的水平,并且无须受提供某项服务、设施或事物而招致或相当可能招致的行政费或其他费用的款额所限制;及
  
  (b)可在不损害(a)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按船只的大小不同(不论是以吨位、长度或其他标准划分),或按服务、设施、牌照或船只的不同级别、类别、类型或种类,订定不同的款额。 (由1986年第25号第3条增补)
  
  第281章  第115条支付酬金予某些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64号第3条
  
  (1)根据本条例委任的任何人员或人士,或任何海事法庭或验船法庭的任何成员或任何裁判委员,其酬金须从政府收入中支付,该酬金由本条例指示,或如并非属于本条例所及的范围,由行政长官作出指示。
  
  (2)依据本条例须由行政长官或政府支付的所有费用及补偿,可从政府的收入支付。
  
  (3)现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订明的各项费用须缴付予处长,而该等费用和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均可作为民事债项而在区域法院追讨。 (由1965年第17号第62条修订;由1969年第35号附表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第281章  第116条(由1978年第76号第81条废除)
  
  第281章  第117条罪行的检控
  
  第XVII部
  
  适用范围、豁免及相应条文
  
  (1)(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废除)
  
  (2)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可按照《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的条文予以检控,并可由任何裁判官循简易程序聆讯和裁定。 (由1970年第63号第5条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比照 1932 c. 9 s. 72 U.K.]
  
  第281章  第118条免除权力及豁免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如认为适当,可按他认为适宜施加的条件(如有的话),豁免任何船只,使其无须遵从本条例所载的或依据本条例所订明的任何指明规定,如他信纳就该船只而言已相当程度遵从该规定,或就该船只的情况而言无须遵从该规定,以及信纳就该船只而言就该规定的标的事项而采取的行动或订定的条文,与实际遵从该等规定相较,为同样有效或更为有效者,他可免除该船只遵守任何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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