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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作为拖网渔船船长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其证书没有批注“LIMITED”一字,在不抵触本部的条文下,可于任何航程中指挥拖网渔船。 (2)作为拖网渔船船长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其证书批注有“LIMITED”一字,则只可为了捕鱼目的而在北面界线北纬25度,南面界线北纬15度及东面界线东经122度的范围内指挥拖网渔船。 (3)处长可在作为拖网渔船船长合格证书(该证书批注有“LIMITED”一字)的持有人的申请下,豁免该人,使他不受第(2)款指明的限制所规限。 (由1985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作为拖网渔船船长合格证书的持有人,不论他的证书是否批注有“LIMITED”一字,只要他不违反本条的条文,即属妥为持有证书的拖网渔船船长。 (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由1970年第63号第2条代替) 第281章 第93条无持有证书高级船员随行的航程 (1)在不抵触第92条的条文下,除非拖网渔船至少有妥为持有证书的拖网渔船船长及拖网渔船轮机员各一名,否则不得展开航程;违反本款条文当其时的拖网渔船船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 (由1970年第63号第3条修订;由1974年第73号第12条修订) (2)任何人─ (a)受聘为拖网渔船船长─ (i)指挥拖网渔船出海,而根据第92条他是无权如此做的;或 (ii)为捕鱼的目的使用由他指挥的拖网渔船在违反第92条的水域内捕鱼;(b)受聘为拖网渔船轮机员,随拖网渔船出海而无持有作为拖网渔船轮机员的合格证书; (c)雇用任何人担任指挥拖网渔船的拖网渔船船长而没有确定该人根据第92条是否有资格担任拖网渔船船长;或 (d)雇用任何人在拖网渔船上担任拖网渔船轮机员而没有确定该人是否持有作为拖网渔船轮机员的合格证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2个月。 (由1970年第63号第3条代替。由1974年第73号第12条修订) 第281章 第94条适用于拖网渔船的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在不损害本条例赋予订立规例的其他权力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和在不损害根据该等其他权力所订立规例的应用下,除非抵触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否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管制、订明和订定下述事宜─ (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a)拖网渔船的出售及按揭的条件和注册,以及备存拖网渔船注册纪录册和发出识别船只的字母及编号予该等船只; (b)有关下述文件的格式、期限及条件:船员的协议、船员的报告、更换船员的陈述书、工资的帐目及船员解职证明书,以及关于船员死亡、受伤、受虐待或受处分和关于拖网渔船所遭遇每宗灾害事故的纪录及报告; (c)维持拖网渔船上的纪律和防止扰乱秩序及混乱的情况; (d)备存拖网渔船船长和拖网渔船轮机员的登记; (由1974年第73号第4条代替) (e)拖网渔船的船东、代理人、船长、当其时的船长、轮机员及船员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就上述的人之间的纠纷和船员的死亡、受伤、受虐待或受处分展开研讯; (f)防止任何拖网渔船在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根据本条例而订立的任何规例下离开或企图离开香港水域或香港任何港口的足够方法,如有需要,可使用武力; (由1989年第61号第13条修订) (g)为按订明格式核证拖网渔船适宜用于拟定的作业而查看该等船只,包括查看船体、机械及设备,以及对该等船只的适用性作出批准和对该等船只进行每年或定期检验; (h)适合拖网渔船拟定作业的人手编配比例,以确保拖网渔船不会人手过多或过少,和确保没有运载乘客,但如该等乘客是处长为特定目的或职责而批准雇用作为船员的专家或观察员,则属例外; (i)规管未满16岁的男童加入海洋捕鱼业,以及订明与该等男童订立契约、协议的格式和订明该等契约及协议的强制执行方法;及 (j)拖网渔船的注册费、许可证费、出港证费、证书费、检验费及其他各项文件或服务费,而该等费用均没有在本条例内订定的。(2)如处长信纳遵从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条文并非切实可行或合理,他可豁免任何拖网渔船受该规例的条文规限。 第281章 第94A条拖网渔船船长的合格证书等 (1)处长须为拟取得拖网渔船船长或拖网渔船轮机员合格证书的人安排考试,并须为该目的而委任主考员。所有该等委任均须在宪报公布。 (2)海事处处长可订立规则,以订明或订定下述事宜─ (a)考生于根据第(1)款举行的任何考试中须达至的合格标准和须符合的其他条件(藉或根据该等规则许可的例外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