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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T+1日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T+1日,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一定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本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证券待交收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3、ETF总份额增减的处理 ETF总份额随申购、赎回而变动,T日本公司将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ETF份额计入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五章 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1、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实施风险控制,仅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的结算业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拟成为基金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知会本公司,本公司将其中有资格成为申购、赎回结算参与人的代办证券公司的情况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 3、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不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直接进行结算业务。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一)ETF份额及组合证券待交收处理的规则与条件 1、目标价值确定规则 1)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T+0预交收资金不足(简称T日预交收后有待交付金额),且T日该结算参与人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为净应付的,本公司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先确定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后对包括ETF在内的待交收证券品种违约实施待交收处理。 如T日待交付金额大于结算参与人待处分证券价值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相应的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T日预交收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T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压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2)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如结算参与人T+1日发生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首先根据参与人指令将全部申报的待处分证券划拨至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账户。如T+1交收透支金额大于待处分证券价值(包括上述申报后转入的部分)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的目标价值: 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MIN{(T+1透支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T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已包括当日新增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申报证券及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压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3)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的确定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是当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时,为计算其待交收(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而核算的因其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产生的应付资金数额。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包括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和证券账户质押式(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两项之和。 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的,根据T+0待交收业务规则,结算系统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首先确定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其中首先认定老回购(融资)业务净应付款,再认定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之后,按剔除了以上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以后的资金缺口进行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MIN(A,B),其中: A=MAX[自连续透支前-日至当日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到期之和-发生之和),0] B=当日交收透支金额+MAX[当日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到期-发生),0] 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MIN(A,B),其中: A=MAX[自连续透支前-日至当日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之和-发生之和),0] B=MAX[(当日交收透支金额-已确定的待交收参与人老回购(融资)净应付款),0]+MAX[(当日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发生),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