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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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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预交收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出现T+1交收违约,按上述顺序及原则确定回购违约情况。
  
  案例: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
  
  以参与人为计算单位:
  
  1、当日老回购(融资)到期100万,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300万;T日参与人无交收透支,预交收资金不足1000万;
  
  T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老回购(融资)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老回购(融资)净到期)
  
  =MlN(100,0+100)
  
  =100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剔除了老回购应付款后的交收透支+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
  
  =MIN[300,0+300]
  
  =300
  
  (3)剩余资金不足600(1000-100-300)为其他业务资金缺口,以此进行后续的待交收业务处理。
  
  2、T+1日日问,参与人补入资金800万,当日实际交收透支200万:
  
  T+1日交收透支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100万,同T日认定;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300万,同T日认定;
  
  (3)无剩余资金透支(200<100+300),T日待交收证券无结转待处分证券;
  
  3、T+1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到期200万,发生150万,无老回购(融资)到期与发生;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50万;当日因其他品种交易净卖出70万而使预交收资金不足180万:
  
  T+1日当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老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老回购(融资)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老回购(融资)净到期)
  
  =MIN(100+0,200+0)
  
  =100
  
  (2)参与人证券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剔除了老回购应付款后的交收透支+当日账户式融资回购净到期)
  
  =MIN[300+50,(200-100)+50]
  
  =150
  
  (3)其他业务无资金缺口(180<100+150),无其他证券可纳入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2、ETF待交收证券的确认规则
  
  根据T日成交记录,对上述已确定待交收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下属证券账户中属于ETF待交收证券品种的交易进行汇总计算,确定ETF待交收证券品种交易中有净付款且存在净增证券的证券账户。若ETF交易推出时已有其它交易品种实行待交收,对于多品种待交收中的“净应付”是指全部待交收品种的交易清算轧差后为应付的金额。
  
  在上述证券账户范围内,以该待交收证券账户T日“净增证券”的数量为上限,按照成交编号由后往前逐一确定ETF待交收证券,直至T日待交收证券的市值不小于相应备付金账户“T日待交收证券的目标价值”。
  
  3、ETF“净付款”的确定
  
  (A)一般证券账户(账户名称非ETF基金)
  
  T日ETF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买入ETF份额的清算应付款-卖出ETF份额的清算应收款+ETF申购的现金替代-ETF赎回的现金替代+/-并入当日清算的现金差额+T日买入并用于申购ETF份额的组合证券的清算应付款-T日赎回ETF份额并卖出相应组合证券的清算应收款当“净收付款”大于0时,为“净付款”。
  
  其中,在处理ETF申购时优先认定使用的是当日买入的组合证券;在处理组合证券卖出时优先认定卖出的是当日赎回ETF得到的组合证券。
  
  (B)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T日ETF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T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组合证券的清算应付款-T日卖出组合证券的清算应收款当“净收付款”大于0时,为“净付款”。
  
  4、“净增证券”的确定
  
  (A)一般证券账户(账户名称非ETF基金)
  
  “净增证券”包括T日净增的ETF份额与T日买入ETF份额后再赎回的组合证券两个部分。
  
  用于T日赎回的ETF份额首先对应当日买入的ETF份额,并按赎回顺序由前往后确定对应的组合证券;上述所赎回组合证券未被卖出的部分,与该账户中该组合证券的余额比较,小值为净增组合证券。
  
  (B)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净增证券”为T日买、卖组合证券的增量。
  
  (二)待交收处理
  
  对按上述规则确定有“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按上述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交收证券,直至满足该结算参与人“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并将上述待交收证券留存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暂时不过入结算参与人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所接收的结算明细文件,获取当日该结算参与人相关待交收证券的明细。
  
  (三)待处分证券的提交
  
  结算参与人T+1日有交收透支,可向本公司申报待处分证券。如需将T日已待交收证券申报为待处分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申报模块,在每日15点前向本公司申报当日交收透支对应的待处分证券。申报时需按照本公司发送的待交收证券明细,采用逐笔确认勾单的方式申报,本公司系统处理结算参与人的申报指令将待交收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并返回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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