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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T+1日清算净应付为400万元。该参与人当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收400万元(当日质押式回购到期400万元,发生质押式回购融资800万元),因此当日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付款小于零,在计算待交收证券价值时该项视作0;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应付700万元,其他应付100万元。 T+1日,X结算参与人名下2个证券账户当日发生如下交易:其中C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用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并卖出ETF份额200万元;D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用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并卖出ETF份额100万元。 当日ETF相关品种交易部分成交明细为: 1:30pmC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 1:45pmD账户买入甲股票300万元和乙股票200万元 2:10pmD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 2:35pmD账户卖出ETF份额100万元 2:40pmC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 2:50pmC账户卖出ETF份额200万元 (1)待交付金额=-400-500=-900万 →T+0预交收资金不足,且当日清算为净应付。 (2)∑待处分证券价值=300万元;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0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900-300-0=600万元>0,且当日发生了ETF相关品种交易。 (3)基于(1)和(2)的结论,X结算参与人进入ETF待交收程序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600,400}=400万元 (4)待交收账户的确定 C账户:净付款=500-200=300万元,净增证券:ETF份额300万份→待交收账户。 D账户:净付款=500-100=400万元,净增证券:ETF份额400万份→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40pmC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其中300万为待交收证券; 2:10pmD账户申购ETF份额500万元→其中100万为待交收证券。 案例三、ETF托管人的待交收处理 假设ETF托管人名下仅有ETF-家基金,T+1日ETF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T日交收后余额为200万元,当日清算净应付为600万元,其中ETF基金当日净应付500万元(以ETF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当日ETF申购现金替代收入50万元,当日ETF赎回现金替代付出20万元,当日清算T日发生的现金差额应付30万元,当日净买入甲股票1000万元、净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净卖出乙股票2500万元),托管人无历史透支。 当日ETF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相关品种交易部分成交明细为: 1:35pm买入甲股票1100万元 1:48pm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 2:15pm卖出乙股票2000万元 2:38pm买入甲股票200万元 2:45pm卖出乙股票500万元 2:45pm卖出甲股票300万元 (1)待交付金额=200-600=-400万元 →T+0预交收资金不足,且当日清算为净应付。 (2)无历史透支,因此∑待处分证券价值=0,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0 →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400-0-0=400万元>0,且当日发生了ETF组合证券的交易。 (3)基于(1)和(2)的结论,ETF托管人进入ETF待交收程序。 T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Min{400,600}=400万元 (4)待交收账户的确定 ETF名义持有证券账户:净付款=2000+1000-2500=500,净增证券:甲股票1000万股、丙股票2000万股→待交收账户 (5)待交收证券的处理: 2:38pm买入甲股票2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待交收证券 1:48pm买入丙股票20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待交收证券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2、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3、T日本公司提请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4、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第六章 数据接口 ETF业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参与人的数据接口方案如下: 1.ETF二级市场交易过户明细通过现有的证券变动文件和结算明细文件发送,文件的详细说明请参见我公司公布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 2.ETF申购赎回导致的投资人基金份额增减和股票过户、股票认购导致的股票冻结、发行结束后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基金份额标准化时的变更登记等数据通过现有的证券变动文件发送,与此相关的“变动类型”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