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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74章 第43条从基金支付款项 (1)委员会可就紧接有下列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 (a)指明日期;或 (b)使用费增加根据第41(1)、(2)或(3)条延迟的实施日期(“延迟日期”)或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再延迟日期”)或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从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予公司,其款额相等于有关年度的实际净收入与最高估计净收入的差额。 (2)如─ (a)根据第(1)(a)款支付款项,则该款项须在有关的指明日期或之前支付;及 (b)根据第(1)(b)款支付款项,则该款项须在延迟日期或之前支付,或在再延迟日期或之前支付,或在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或之前支付(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在考虑到工程项目协议后属适当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支付。 (3)凡委员会已根据第(1)款支付款项,公司即不得实施如没有该款项它本可实施的使用费增加,而该使用费增加,则须延迟至指明日期、延迟日期或再延迟日期或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12个月后的日期始实施。 (4)凡根据第(3)款延迟实施或根据本款或第(5)款进一步延迟实施或再进一步延迟实施使用费增加,而公司在紧接有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延迟、进一步延迟或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 (a)少于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实施使用费增加;或 (b)相等于或超过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该使用费增加须延迟至如没有本段的规定本可实施该使用费增加的日期随后的1月1日始实施。(5)凡公司可就任何年度根据第(4)(a)款实施使用费增加,委员会可将该年度的实际净收入与最高估计净收入的差额从基金支付予公司,而如没有本款的规定公司本可实施的使用费增加,则须延迟至随后的1月1日始实施。 (6)委员会可就下列任何年度从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予公司,其款额相等于该年度的实际净收入与其最低估计净收入的差额─ (a)并非紧接有下列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 (i)指明日期;或 (ii)由于第41条或本条而有的延迟日期或再延迟日期或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延迟、进一步延迟或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而(b)公司在该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是少于其最低估计净收入的。(7)凡委员会已根据第(6)款支付款项,公司即不得就该年度根据第40(1)条提前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或(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第42条实施额外的使用费增加。 (8)根据第(5)或(6)款支付的款项,须在如没有该款的规定本可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或额外的使用费增加(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或之前支付,或在考虑到工程项目协议后属适当的较后日期或之前支付。 (9)如公司欲实施其可根据第41(2)(a)或(3)(a)条或第(4)(a)款实施的使用费增加,它须以书面向局长申请增加使用费。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0)第39(3)、(4)、(5)及(6)条就根据第(9)款提出的申请而适用。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44条使用费增加程序及加幅 (1)凡公司依据本部可实施使用费增加,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公司自以下日期(视个别情况而定)起─ (a)指明日期;或 (b)第40(3)或42(3)条所提述的日期;或 (c)依据第41或43条可实施经延迟,进一步延迟实施或再进一步延迟实施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的日期;或 (d)在考虑到第39(6)条或第(4)款后属适当的日期,可─ (i)增加各项使用费,而加幅不得超过第(5)款提述的款额;或 (ii)不增加任何使用费;或 (iii)就某类别的车辆增加使用费,而加幅不得超过第(5)款提述的款额。(2)公司可将它根据本部可实施的使用费增加,延迟至公司与局长协定的日期始实施。 (3)凡公司选择不增加任何使用费,或选择增加任何使用费,但加幅低于第(5)款提述的款额,则公司须将该项选择通知局长,而公司此举须当作为已放弃实施有关的使用费增加的权利,或当作已放弃收取它没有增加的使用费增加款额的权利(视属何情况而定)。 (4)即使─ (a)第40(3)条;或 (b)第41或43条;或 (c)第42(3)条,就提前、延迟、进一步延迟或再进一步延迟实施使用费增加的实施日期已有相反规定,或就额外使用费增加的实施日期已有相反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但倘若局长对有关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报表不感满意,而争议中的实际净收入的款额,对公司实施使用费增加的资格是有影响的,则可实施该使用费增加的日期须按第39(6)条所指明者作决定。 (5)公司根据本部可就附表2第2栏所描述汽车实施的使用费增加的加幅,须为在该附表第3栏中相对于该汽车的描述处指明的款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