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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公司在紧接有指明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是少于该年度的其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以书面向局长申请,按适当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的款额增加使用费。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须在根据第37(1)条呈交有关年度的实际净收入报表时同时提出。 (4)凡局长接获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则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局长须在可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如予以实施的话)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通知公司─ (a)它可实施适当的使用费增加;或 (b)根据第43条从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予公司。(5)如公司根据本条提出申请,而局长对就该申请所关乎的年度而呈交的实际净收入报表不感满意,则─ (a)凡争议中的实际净收入的款额并不影响公司根据本部实施使用费增加的资格,则第(4)款须予适用;而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依据第37(5)条所述的谈判或依据该条将事宜交由独立专家解决后─ (i)局长与公司同意实际净收入的款额令公司有资格根据本部增加使用费;或(视属何情况而定) (ii)专家决定了实际净收入的款额令公司有资格根据本部增加使用费, 则局长须在可实施使用费增加的日期前21日或之前,通知公司它可实施使用费增加,或将会有一笔款项根据第43条从基金支付予公司。(6)就第(5)(b)款而言,可实施使用费增加的日期为在─ (a)局长与公司就实际净收入报表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或(视何者适当而定) (b)专家就该报表作出决定后,根据工程项目协议条款可实施使用费增加(如可实施的话)的日期。 (1995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74章 第40条提前实施使用费增加 (1)如公司在任何年度的实际净收入,少于该年度的最低估计净收入,而该年度又并非紧接有指明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则公司可向局长申请实施下一次的预期使用费增加。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第39(3)、(4)、(5)及(6)条就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而适用。 (3)根据第(1)款能实施使用费增加的日期,是公司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所关乎的年度随后的1月1日。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41条延迟实施使用费增加 (1)在任何紧接有指明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内,如公司的实际净收入相等于或超过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如没有本款的规定公司本可在该指明日期实施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须延迟至该指明日期12个月后的日期(“延迟日期”)始实施。 (2)凡根据第(1)款延迟实施预期的使用费增加,而公司在紧接有延迟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 (a)少于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在延迟日期实施该使用费增加;或 (b)相等于或超过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该延迟实施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须进一步延迟至延迟日期12个月后的日期(“再延迟日期”)始实施。(3)凡预期的使用费增加根据第(2)(b)款进一步延迟实施,或根据本款再进一步延迟实施,而在紧接有再延迟日期或预期的使用费增加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的年度之前的一个年度的实际净收入─ (a)少于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在该日期实施该使用费增加;或 (b)相等于或超过该年度的最高估计净收入,则该延迟实施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须再进一步延迟至以下日期始实施─ (i)再延迟日期12个月后的日期;或 (ii)根据本款再进一步延迟的实施日期12个月后的日期, 视属何情况而定。(4)公司在实施根据本条延迟实施的使用费增加方面的权利,须受第43条的条文规限。 (5)凡公司根据本条可在指明日期实施根据本条延迟实施的使用费增加,而如无本款的规定,公司本可同时在该指明日期实施有关的预期的使用费增加的,则该预期的使用费增加须延迟至该指明日期12个月后的日期始实施,而第(2)、(3)及(4)款则就该延迟实施的使用费增加而适用。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42条实施额外的使用费增加 (1)凡公司已依据第39(1)或40(1)条实施所有预期的使用费增加,但公司在专营期届满前任何年度的实际净收入,少于该年度的其最低估计净收入,则公司可向局长申请实施额外的使用费增加。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第39(3)、(4)、(5)及(6)条就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而适用。 (3)根据第(1)款申请的使用费增加,如获准实施,可在该申请所关乎的年度终结后随后的1月1日实施。 (199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