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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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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运输署署长可为第(1)(a)款的施行,在谘询公司后,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可无须得到运输署署长的批准而在收费区内设置公用事业设施。
  
  (5)除非运输署署长信纳有关公用事业设施的设置或根据第(4)款作出决定或该项决定的条款,对使用收费区或其附近地方的人或受雇在收费区内或其附近地方工作的人的安全,以及对汽车通过收费区,并无不良影响,否则他不得根据第(1)(a)或(2)款给予批准或根据第(4)款作出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
  
  (6)为本条的施行,在合理的切合实际及可行范围内,对于所有要求在收费区内设置公用事业设施的申请,公司须─
  
  (a)公平地及以类似的方式处理;及
  
  (b)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就该等设置,施加类似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收费)。(7)第(6)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公司在考虑过该款所提述的申请后作出以下决定─
  
  (a)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同意有关设置─
  
  (i)该申请并非真诚地提出;或
  
  (ii)该申请是由另一名对有关设置并无真正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或(b)就申请施加任何条件(如这样做是合理的话)。(8)公司须让任何设置在收费区内的公用事业设施的拥有人或掌管人,在合理情况下前往该等公用事业设施所在地方。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17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1)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本人可藉规例─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就公司须为汽车通过收费区提供足够、有效率、安全及持续的设施而指明规定;
  
  (b)就使用收费区的人或受雇在收费区内工作的人的安全事宜,指明公司须予遵从的规定,及订定其他条文,包括与火警或防止积聚一氧化碳或其他危险气体有关的规定或条文;
  
  (c)就收费区内的照明(包括紧急照明在内)及能见度的事宜,指明公司须予遵从的规定,及订立其他条文;
  
  (d)就与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有关连的通风装置所发出的噪音水平的规管,订定条文;
  
  (e)就负责收费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的公司人员的权力,订定条文;
  
  (f)就于何种情况下警务人员可接管收费区内交通的管制及限制,以及就接管范围,订定条文;
  
  (g)规管车辆通过收费区的优先次序;
  
  (h)规定公司除备存第25条指明的纪录外,尚须备存的其他纪录;
  
  (i)规定公司须提供符合规例所指明的描述、规格及其他详情的标志,以显示收费区及有关规例对该区域的适用;
  
  (j)订明任何根据本条例须订明或可订明的事情;及
  
  (k)就为有效地施行本条例条文而需要或适宜办理的其他事宜,订定条文。(2)根据第(1)款订立的规例,可规定在根据规例提供任何设施或遵从任何规定方面,须令有关的规例为此而指明的主管当局感到满意。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18条开始经营日期
  
  第Ⅶ部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1)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须在运输署署长按照本条所决定的日期开放予公众人士使用。
  
  (2)在不损害第14条的情况下,当路政署署长认为建造工程已大致完成,他须发出证明书予运输署署长及公司,证明工程已大致完成。
  
  (3)运输署署长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以令他自己信纳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均适合公众人士使用,而若其信纳如此,即须在接获根据第(2)款发给他的证明书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为第(1)款的施行决定一个日期,而该日期须是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
  
  (4)运输署署长须在宪报公布根据第(3)款决定的日期。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19条公司于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提供设施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在开始经营日期并自当日起至专营期届满为止,公司须为汽车通过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及为收费区内汽车及人士的管制及安全,提供及操作足够、有效率及安全的设施,以及提供足够及有效率的人员,上述提供及操作须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
  
  (2)提供及操作该等设施以及提供该等人员的开支,均须由公司负担。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20条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的使用权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须用作供汽车在使用费获缴付后通过。
  
  (2)除有合理理由外,公司不得阻止或拒绝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被用作第(1)款所述的用途。
  
  (1995年制定)
  
  第474章  第21条其他法律的适用
  
  (1)《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条文,适用于收费区内的道路,犹如该等道路是该条例所指的道路一样,但如该条例与根据第17条所订立的任何规例或根据第26条所订立的任何附例有抵触,则该条例的条文在有该等抵触的范围内并不适用于收费区内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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