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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债函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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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券代码 ││3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4债券代码 ││4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5债券代码 ││5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6债券代码 ││6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
  
  ├─────┼────────────┴───────┴──────────────┤
  
  │││
  
  │ 经办 ││
  
  │ 部门 ││
  
  │ 印章 ││
  
  │││
  
  ├─────┼───────────────────────────────────┤
  
  │备注││
  
  └─────┴───────────────────────────────────┘
  
  说明:
  
  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到期、提前或部分解押均在备注栏内注明,同时注明提前或部分解押原因。
  
  4、此表一式两份,中央结算公司、质权人各执一份。
  
  附式六
  
  
债券过户委托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委托贵公司将我公司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债券(债券简称:___________:债券代码:_____________)券面金额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万元)由我公司在贵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_______________过户至_____________在贵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____________或该公司在______________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过户单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附件三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简称债券)二级托管行为,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债券柜台销售和托管业务通过柜台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承销商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级托管人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第二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托管账户
  
  第五条 承销商办理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在柜台系统中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由承销商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售、质押、冻结、协议转让过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或进行账务更正时,承销商应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进行相应记载。
  
  第六条 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原则进行账务复核后的柜台系统中二级托管账户所载余额为投资人持有的债券额,但投资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承销商账务记载有误的除外。
  
  第七条 二级托管人对二级托管账户中所载债券数额应按面值、分券种反映。
  
  第八条 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承销商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开户注册时,承销商应优先选用居民身份证。个人投资人的身份识别码由两位类别码加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投资人为机构的,应按承销商的要求提交资料,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注册时,承销商应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识别码由两位类别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类别码由承销商按照《数据要素和内容》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投资人在承销商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时,应与承销商签订债券托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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