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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债函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债券承销商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簿记系统终端需求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为债券承销商有偿提供终端设备、初设口令。终端设备由债券承销商自行安装。
  
  三、债券承销商须派至少两名业务操作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对本机构系统其他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债券注册和承销额度登记。
  
  一、在债券分销前,债券主承销商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交中央结算公司。
  
  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五条 债券承销商须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密押,密押的管理和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更换。用书面传真方式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指令均须填写密押。
  
  第六条 一级托管客户认购债券分销过户流程:
  
  一、对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认购人,直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二、分销过户时间为债券发行期开始至发行结束后3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三、债券承销商根据与一级托管客户签订的分销协议或债券认购协议,在分销过户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传真加密押的“企业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书”(格式见附式二)。
  
  四、中央结算公司检验印鉴密押无误后通过簿记系统为其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系统自动扣减债券承销商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同时增加认购人一级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
  
  五、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盖章后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可直接从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
  
  第七条 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收讫分销过户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如将其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或转让,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质押冻结、解冻及协议转让过户服务。
  
  一、办理债券质押业务,债券持有人(出质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质押协议(复印件)、出质方出具的质押冻结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三),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冻结,在冻结期内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质权方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见附式四)。质押到期时,中央结算公司凭质权方签章确认的解押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五)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解冻。质押到期,如需继续质押,须按以上要求重新办理质押冻结手续。
  
  二、办理债券协议转让过户
  
  1.转让双方均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债券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出让方的书面过户委托指令书(格式见附式六),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让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过户至受让方的托管账户。过户完成后,属于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输出结算交割单,属于丙类托管账户的,由代理开户的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结算交割单,签章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
  
  2.出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转让协议和出让方的委托过户指令书将债券从出让方一级托管账户过户至二级托管人代理总账户,向二级托管人签发过户交割单和二级托管记账通知单,二级托管人收到后据此在柜台系统记入受让方的二级托管账户。
  
  3.出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先向其二级托管人提供委托过户指令书和转让协议,二级托管人受理后核减该二级托管客户债券托管余额,在委托过户指令书上填制密押签章,连同协议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将债券从出让方二级托管人的代理总账户过户至受让方的一级托管账户中。
  
  第九条 没有投资人的委托,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不得擅自操作其代理的投资人账户。否则除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外,中央结算公司视情节轻重上报债券审批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有关债券的司法冻结或扣划,按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办理;关于债券的继承和赠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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