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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债券分销或柜台销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二十七条 债券分销期间,投资人认购债券后,债券承销商应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账户类别办理相应分销过户手续,属于一级托管的,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结算公司逐笔办理分销过户;属于二级托管的,二级托管人直接通过其柜台系统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日终按规定格式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发送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簿记系统据以办理承销商自营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承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所收到分销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予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行分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不违背为投资人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中央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的分销统计报告书。 第三十条 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反馈书面的承销商缴款情况,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托管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就持有债券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托管人应为其提供过户服务。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通过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将所持有债券质押给第三方时,托管人应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向质权人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其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以所持有债券办理清偿债务、赠与或遗产继承等业务,应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手续;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柜台系统办理手续;如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无托管账户,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先开立托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丙类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以在结算代理人或代其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处查询账户余额情况,也可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二者查询结果应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立即到债券承销商处进一步核查。 第三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二、三)。 第五章 债券上市转托管 第三十六条 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债券上市推荐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证监会批准该债券上市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提出转托管申请,有关转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见附件四)执行。 第六章 债券兑付和付息 第三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的15个自然日之前,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告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刊登的公告文本应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 第三十九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从债权登记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办理过户。 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中的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 第四十一条 关于债券兑付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兑付和付息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五)。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承销商收取甲类托管账户维护费,费用标准参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护费标准执行,即人民币2000元/月/户,由账户持有人按季度上交中央结算公司,如债券承销商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也只按一个账户收取;通过债券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暂时免交账户维护费,在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暂时免交开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