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债函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加盖债券承销商预留印鉴的以下文件:
  
  (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见附式六);
  
  (二)开户申请人出具的“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委托书”(原件);
  
  (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自收到丙类账户开户文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存有疑义的,向债券承销商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办妥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开立该委托人的丙类托管账户;
  
  (二)寄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式七)给相关债券承销商,由债券承销商转送开户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中央结算公司授权,债券承销商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直接办理丙类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授权办法和开户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如投资人在认购债券前已经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乙类托管账户或丙类托管账户,则其认购债券直接在该账户托管,不必开立新的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运行柜台系统的债券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承销商应按账户实名制原则和本规程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户操作细则,开户操作细则正式文本送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变更时亦同。
  
  第十七条 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更名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并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当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的地址、银行账户、业务经办人员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机构单位更名时,丙类账户持有人应向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债券承销商将该持有人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或债券承销商以确认投资人身份和收集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需必要资料为目的,有责任以金融行业的一般谨慎性原则对有关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已无债券托管及其他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丙类账户持有人委托其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其销户申请后即办理账户注销。
  
  第二十二条 账户持有人未按时交纳应交的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如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余额,中央结算公司可自动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如该托管账户仍有债券托管余额,账户保留,但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不另通知。
  
  第二十三条 销户手续办妥后,中央结算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注销账户的持有人或债券承销商,债券承销商应及时通知其已被销户的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债券承销商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开户申请书
  
  附式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附式三: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专用)
  
  附式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
  
  附式五: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授权委托书
  
  附式六: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
  
  附式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附式一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开户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我单位申请在你公司开立甲类债券托管账户,同时承诺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规程办理相关业务,缴纳有关费用。你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有修改时,此承诺依然有效。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开户经办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二
  
  
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兹有法人代表(或非法人机构负责人)________先生(女士)授权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的有关事宜并代表我签署相关协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