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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债函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投资人应向其原开户的转出方承销商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的转托管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转出方承销商受理后,应确认投资人身份,并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核该项申请是否符合转托管条件。如不符,应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按投资人申请转出的债券和面额予以冻结,并向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
  
  (四)中心系统收到转出申请数据后,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不符合转托管条件的,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反馈给转出方承销商。对符合条件的,在簿记系统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对于两个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减少转出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从二级托管账户向一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减少转出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投资人一级托管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分别反馈给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均应在各自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
  
  (五)转出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先解冻转托管申请人托管账户上该笔债券,然后予以核减;收到转托管失败通知后,解冻原冻结的债券,并通知投资人;转入二级托管账户的,转入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据此为投资人记账,并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转入一级托管账户的,如为乙类账户,账户持有人可直接从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如为丙类账户,由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签章后交投资人。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应将转出解冻,及转出、转入记账数据一并传送至中心系统。
  
  二、从一级托管账户(丙类账户)转到二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
  
  (二)投资人向代理其开户的承销商提出书面申请,承销商受理后,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向簿记系统发送转托管指令。
  
  (三)簿记系统检验合格并确认转出托管账户余额足够后办理过户,核减转出方托管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承销商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入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为投资人记账,并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债券获准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二级托管客户可以将其持有的债券转至证券交易所托管,中央结算公司提供跨市场转托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托管客户持有债券转托管由承销商代为办理,但承销商代理二级托管客户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手续前,必须获得二级托管客户的授权。授权方式由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跨市场转托管具体流程按《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办理。
  
  第五节 协议转让过户、质押、司法冻结和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如将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协议转让,二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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