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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债函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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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人自愿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托管的意思表示;托管服务的内容;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投资人指定的用于债券买卖价款结算的资金账户等。
  
  第十条 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后,应向投资人发放债券账户凭据,并提供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查询密码,提示投资人于查询时间内进入复核查询系统及时修改初始查询密码;告知投资人遗忘查询密码时应及时向承销商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提出恢复申请。
  
  初始查询密码为投资人身份识别码(不含类别码)的后六位有效阿拉伯数字,如果有效数字不足6位,在该数码前补0,补齐至6位即为初始查询密码。投资人查询密码遗忘的,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销商传送的有关数据,按投资人最新身份识别码恢复为初始查询密码。
  
  第十一条 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二节 债权管理
  
  第十二条 债券在柜台正式发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在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十三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承销商应在其承销债券数额之内销售,并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逐日对发售债券数额在承销商的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办理过户。
  
  第十四条 承销商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名单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一级结算过户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销商每日提供的柜台销售数据和分销过户指令办理其甲类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一级结算过户。对跨承销商的转托管和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逐笔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十六条 营业日结束后,承销商应将汇总的全辖柜台销售有关数据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传至中心系统;如遇异常情况,应通过应急方式处理,并确保将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数据传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七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销商传送的当日发售总额数据自动生成“柜台分销认购一览表”,承销商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过户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对上述一览表和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转托管,由中心系统根据经审核的转出方承销商的转托管申请,生成转托管单向指令送至簿记系统,中央结算公司在簿记系统确认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确认转托管指令的时间是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第十九条 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簿记系统和中心系统分别生成结算结果向承销商反馈。如遇异常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承销商可于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核对代理总账户余额。
  
  第四节 转托管
  
  第二十一条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将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
  
  第二十二条 转托管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市场转托管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在两个不同承销商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及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是指债券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或柜台系统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转托管或相反。
  
  第二十三条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期间称为转托管停办期。每一券种停办转托管的具体日期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的要求统一设定,并通知承销商及时调整柜台系统的转托管停办期参数;承销商应在其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申请系统内转托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托管账户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二)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超过投资人转出账户中该债券的可用余额;
  
  (三)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不处于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流程如下:一、从一个二级托管账户转至另一个二级托管账户或从二级托管账户转到一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销商办理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开立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要求的新托管账户;转至一级托管账户,应在簿记系统开立乙类账户或丙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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