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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44章 建筑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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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业主的名称和地址;及
  
  (b)已登记承按人(如有的话)的名称和地址。(2)就第(1)款而言,除非业主或已登记承按人以书面将其他地址通知管理委员会秘书,否则─
  
  (a)业主地址须为业主所拥有单位的地址;而
  
  (b)已登记承按人地址须为已登记按揭契约上所载的地址。(3)任何人成为某一单位的业主或已登记承按人,须随即通知管理委员会秘书,而秘书须据此而修订登记册。
  
  (4)根据第(1)款备存的登记册,须供主管当局、获授权人员、租客代表、业主和已登记承按人或任何由业主或已登记承按人就此以书面妥为授权的人查阅。 (由1993年第27号第31条代替)
  
  第344章  第39条业主份数的厘定
  
  业主的份数须照以下方式厘定─
  
  (a)照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包括公契(如有的话)所规定的方式;或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如无文书,或文书无此规定,则照业主在建筑物所占的不可分割份数与建筑物分割成的总份数的比例。
  
  (由1993年第27号第32条修订)
  
  第344章  第40条进入视察的权力
  
  (1)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获管理委员会就下述事项授权的人,可在给予单位业主或占用人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单位,藉以─ (由1993年第27号第33条修订)
  
  (a)视察、修理、保养或翻新─
  
  (i)单位内的任何公用部分;或
  
  (ii)单位内的任何其他财物而其状况已对或可对公用部分或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者;(b)消除已对或可对公用部分或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危险情况或烦扰。(2)裁判官如信纳经宣誓而作的告发,认为必须让根据第(1)款有权进入某一单位的人破门进入该单位,即可发出手令,授权该人在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破门进入该单位。
  
  (3)尽管有第19(2)条的规定,管理委员会因行使第(1)(a)(ii)或(b)款授予的权力而承付的任何费用,可由法团向招致承付该费用的单位的业主以民事债项方式追讨。 (由1993年第27号第33及42条修订)
  
  第344章  第40A条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1)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可为确定建筑物的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的方式而─
  
  (a)进入及视察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
  
  (b)出席法团的任何大会;
  
  (c)要求法团或管理建筑物的人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与建筑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有关的,由法团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所管有的该等资料;
  
  (d)查阅根据第27(1)条备存的帐簿或帐项纪录及其他纪录,包括与根据第20条设立及备存的任何基金有关的帐目;及
  
  (e)查阅法团所保存的与其职能、职责或权力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2)任何人妨碍根据第(1)款行事的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或没有遵守根据第(1)款行事的主管当局或获授权人员的合理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 (由2000年第69号第18条修订)
  
  (由1993年第27号第34条增补)
  
  第344章  第40B条主管当局命令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
  
  (1)凡主管当局觉得任何有管理委员会的建筑物有下述情况─
  
  (a)该建筑物在当其时是没有人管理的;
  
  (b)其管理委员会于任何要项上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第18条所订的法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该条第(2A)款所订的须顾及工作守则及以工作守则为指引的职责;及
  
  (c)其占用人或业主因(a)及(b)段提及的情况而处于或可能处于危险境况,则主管当局可命令该管理委员会必须在该命令所指明的合理期间内,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该建筑物。
  
  (2)凡管理委员会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管理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1000,但如他证明─
  
  (a)该罪行既非在他同意亦非在他纵容下犯的;及
  
  (b)他已尽了在有关情况下应尽的一切努力以防止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3)在本条及第40C及40D条中,“建筑物管理代理人”(building management agent) 指从主管当局不时编制并在宪报上刊登的从事建筑物管理业务的人的名单中委任的人。
  
  (由2000年第69号第19条增补)
  
  第344章  第40C条审裁处命令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
  
  (1)凡审裁处应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而觉得任何建筑物有下述情况─
  
  (a)尽管有根据第4条发出的命令,仍未有管理委员会根据第3、3A或4条获委任,而且亦相当不可能会有管理委员会根据该等条文获委任;
  
  (b)该建筑物在当其时是没有人管理的;及
  
  (c)主管当局信纳该建筑物的占用人或业主因(a)及(b)段提及的情况而处于或可能处于危险境况,则审裁处可命令名列该命令的业主必须在命令所指明的合理期间内召开业主会议,处理第(2)款所提述的事宜以管理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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