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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93年第27号第36条增补) 第344章 第45条审裁处在建筑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 第VIII部 归于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1)审裁处具有聆讯及裁决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 (2)除本条适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开始进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3)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本条或附表10所述一切,均不得解释为将民事司法管辖权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权或任何发出下述命令的司法管辖权归于审裁处,该命令一旦发出,其效力会使任何业主或占用人所享有的任何合约性权利或所有权权利,或另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包括公契(如有的话)的条款及条文所提述的任何合约上的权利或所有权权利,完全或部分作废,或被否定或实质上改变。 (由2000年第69号第22条修订) (4)本条适用于下述各人─ (a)业主; (aa)主管当局; (由2000年第69号第22条增补) (b)第3(1)(a)或(b)条所提述的人; (c)管理委员会; (d)法团; (e)第VIA部所指的经理人; (f)第VIA部所指的业主委员会; (g)已登记承按人; (h)管理人; (i)在审裁处许可下,租客代表;或 (j)在审裁处许可下,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包括公契(如有的话)所指明的任何其他人。(5)在本条及附表10中,“所有权权利”(proprietory right) 包括明示或隐含的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否为地役权、特许、准许或其他方式所指明者。 (第VIII部由1993年第27号第37条增补) 第344章 附表1公用部分 [第2条] 1.外墙及承重墙、地基、柱、梁及其他结构性支承物。 2.围绕通道、走廊及楼梯的墙壁。 3.屋顶、、山墙、雨水渠、避雷针、碟形星天线及附属设备、天线及天线电线。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修订) 4.护墙、围栏及边界墙。 5.2个或多于2个单位共用的通风口。 (由1993年第27号第42条修订) 6.水箱、水池、水泵、水井、污水管、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渠、粪管、废水管、沟渠、水道、雨水渠、导管、落水管、电缆、阴沟、垃圾槽、卸斗及垃圾房。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修订) 7.地窖、洗手间、厕所、洗衣房、浴室、厨房及看守员所用单位。 8.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光井、楼梯窗框及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 9.升降机、自动梯、升降机井及有关的机械器材和放置机械器材的地方。 10.照明设备、空调设备、中央供暖设备、消防设备,以及普遍供所有业主使用或为所有业主的利益而设置的装置,以及安装、设置此等设备、装置的任何房间或小室。 11.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建筑物内其他单位或其他部分一起供人使用的固定装置。 12.草地、花园及游乐场,以及任何其他康乐活动场地。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3.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壁球场以及包容或容纳任何运动或康乐活动设施的处所。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4.会所、健身室、桑拿浴室以及包容健体或休憩设施的处所。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5.组成或形成任何土地的一部分的斜坡、缓坡及护土墙,包括海堤(如有的话),而该土地与建筑物乃属同一共同拥有权者。 (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第344章 附表2管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6及42条] 1.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a)如无公契,或公契并无指明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人数,而─ (i)建筑物的单位不多于50个,则须不少于3人;或 (ii)建筑物的单位多于50个但不多于100个,则须不少于7人;或 (iii)建筑物的单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