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1章 城市规划条例

[接上页]

  (5)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规定,除非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不属公职人员,否则委员会会议不得举行或继续举行。
  
  (由1998年第16号第2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请参阅载于1998年第16号第5条的过渡性条文。该条转录如下─
  
  “5.过渡性条文
  
  本条例作出的修订并不就─
  
  (a)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5条展示的草图而适用;或
  
  (b)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7条展示的对草图的修订而适用。”。
  
  2.1998年第16号自1998年4月14日起实施。
  
  第131章  第3条规划委员会的职能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
  
  (1)为促进社区的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规划委员会须承担有系统地拟备─
  
  (a)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草图;及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b)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发展审批地区图的草图。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在拟备第(1)款所提述的图则的过程中,规划委员会须作出其认为为拟备该等草图所需的查究及安排,包括(如规划委员会认为适合)对任何建筑物的占用者或任何大道或场地的使用者进行普查。
  
  (由1991年第4号第5条代替)
  
  第131章  第4条发展蓝图的内容及规划委员会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44条;2000年第62号第3条
  
  (1)根据第3(1)(a)条为任何该等地区的布局设计而拟备的规划委员会的草图,可显示或预定─ (由1991年第4号第6条修订)
  
  (a)街道、铁路及其他主要交通设施;
  
  (b)划出作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地带或区域;
  
  (c)供政府、机构或社区使用的保留地;
  
  (d)公园、康乐场地及相类休憩用地;
  
  (e)划出作未决定用途的地带或区域;
  
  (f)综合发展区; (由1988年第2号第2条增补)*(g)郊野公园、海岸保护区、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绿化地带或其他促进环境自然保育或保护的指定用途; (由1991年第4号第6条增补)
  
  *(h)划出作乡村式发展用途、农业或其他指定乡郊用途的地带或区域;(由1991年第4号第6条增补)
  
  *(i)划出作露天贮物用途的地带或区域, (由1991年第4号第6条增补)而任何事项可透过规划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性质的事项,在该等图则内或就该等图则而显示或预定或指明;且该等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性质的事项须为该等图则的一部分。 (由1974年第59号第2条代替)
  
  (2)规划委员会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对在草图或核准图或根据第4A条核准的总纲发展蓝图上所示地区的布局设计造成干扰的土地;而为避免该等妨碍而作出的土地收回,须当作为《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所指的为公共用途而作出的收回。 (由1988年第2号第2条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44条修订;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3)除根据上述条例收回土地的情况外,任何土地的所有人或具有任何土地权益的任何人,不得因为其土地位于根据第(1)(b)款所划出的任何地带或区域内或受该等所划出的地带或区域影响而获支付任何赔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有关生效日期,见1991年第4号第1(2)条。
  
  第131章  第4A条综合发展区
  
  (1)在不限制规划委员会根据第3及4条可在图则上显示或预定的事物的原则下,规划委员会可藉图则上的注释,就某综合发展区禁止进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界定的任何建筑工程,但─
  
  (a)注释中所指明者除外;或
  
  (b)如获得规划委员会许可,而该许可是可参照规划委员会根据第(2)款核准的图则而批给的,则属例外。(2)规划委员会可规定申请第(1)(b)款所指的规划委员会许可的人─
  
  (a)拟备一份总纲发展蓝图,并将之呈交规划委员会核准;及
  
  (b)将关于建筑物尺寸、每项用途的楼面面积、建筑发展进度表及规划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的资料,包括在总纲发展蓝图内。(3)经规划委员会主席核证的核准总纲发展蓝图的复本,须存放于土地注册处,供免费查阅。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由1988年第2号第3条增补)
  
  第131章  第5条草图的展示
  
  任何根据第3及4条在规划委员会指示下拟备的草图,而属规划委员会认为适宜公布者,须由规划委员会展示以供公众于合理时间查阅,为期2个月。在该段期间内,规划委员会须将图则可供查阅的地点及时间,每星期在一份本地报章刊登一次,和在每期宪报公布。规划委员会须向任何缴付规划委员会所厘定费用的人提供上述图则的复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