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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6章 电力条例


  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1990年制定。由1999年第69号第2条修订)
  
  [第2、4至7、9至13、14(1)
  
  及(2)、15(1)、16、17、
  
  18、20、30、42、43、
  
  44(1)(a)、(b)、(c)、(f)及
  
  (g)、(2)及(3)、45至52、
  
  55(1)、(3)、(4)、(5)及(6)及56至62条
  
  }}
  
  }}
  
  1990年11月2日 1990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第33条 
  
  }
  
  1991年11月16日 1991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第3、8、14(3)及(4)、15(2)、19、31、32、34、35、44(1)(d)及
  
  (e)、53、54及55(2)条
  
  }
  
  }
  
  }
  
  1992年6月1日 1992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21至23及36至41条
  
  }
  
  1993年1月8日 1992年第392号法律公告
  
  第24至28及29(1)(a)、(2)及(3)条
  
  }
  
  1995年3月23日 1995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29(1)(b)条
  
  }
  
  2000年12月1日 2000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0年第16号)
  
  第406章  第1条简称及生效日期
  
  第I部
  
  导言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电力条例》。
  
  (2) 本条例自行政长官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行政长官可为不同的条文指定不同的实施日期。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1990年制定)
  
  第406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用电器具”(current-using equipment) 指于正常使用时将电能转为其他形式的能量(如光、热、声音或动力)的电力器具;
  
  “低压”(low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
  
  (a)在导体与导体之间超逾特低压但不超逾1000伏特均方根交流电或1500伏特直流电的电压;或
  
  (b)在导体与地之间超逾特低压但不超逾600伏特均方根交流电或900伏特直流电的电压;“附件”(accessory) 指与用电器具或与电力装置的线路有关连的器件,但不包括用电器具;
  
  “固定电力装置”(fixe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指固定装设在处所内的低压或高压电力装置,但不包括从该装置中的插座获供电,而且无须使用工具即可在插座处截断电力供应的任何电力器具; (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供电商”(electrical supplier) 指生产、供应及售卖低压或高压电力以供电力装置使用的人;
  
  “供电电缆”(electricity supply line) 指供电商所拥有的输电线,或指供电商所拥有的任何连同该等输电线一起使用而用以输送控制讯号的电缆; (由1999年第69号第3条增补)
  
  “供应”(supply) 就某电气产品的供应而言,指─
  
  (a)售卖或出租该电气产品;
  
  (b)要约售卖或出租该电气产品,或为售卖或出租而保存或展示该电气产品;
  
  (c)为任何代价而交换或处置该电气产品;
  
  (d)依据以下活动而传转、传递或送交该电气产品─
  
  (i)售卖;
  
  (ii)出租;或
  
  (iii)为任何代价而作的交换或处置;或(e)为商业目的而送出该电气产品作为奖品或以该产品作馈赠; (由1999年第69号第3条代替)“特低压”(extra low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在导体与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不超逾以下的电压─
  
  (a)50伏特均方根交流电;或
  
  (b)120伏特直流电;“高压”(high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高逾低压的电压;
  
  “带电部分”(energized part) 指电力装置中以低压或高压电力带电的部分;
  
  “注册电业工程人员”(registered electrical worker) 指根据第30条注册的电业工程人员;
  
  “注册电业承办商”(registered electrical contractor) 指根据第33条注册的电业承办商;
  
  “发电设施”(generating facility) 指用以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电力装置;
  
  “电力工程”、“电力工作”(electrical work) 指与低压或高压固定电力装置的安装、校验、检查、测试、维修、改装或修理有关的工程或工作,包括监督工程、签发工程证明书、签发电力装置设计证明书;
  
  “电力意外”(electrical accident) 指涉及电力而引致火警、爆炸或人命伤亡的事件;
  
  “电力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指由互有关连的电力器具组合而成的设备;
  
  “电力器具”(electrical equipment) 指用以发电、将电能转为其他能量、输送电力、分配电力、调控电力、量度电力或利用电能的任何机械、变压器、仪器、用具、量度工具、保护器件、线路装设器材、附件、配件及类似物品;
  
  “电气产品”(electrical product) 指使用低压或高压电力的用电器具、照明配件或附件;
  
  “署长”(director) 指机电工程署署长;
  
  “线路装置”(wiring installation) 指固定电力装置中用以分配及调控电力的部分,包括配件、附件、器件及开关掣,但不包括用电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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